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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自行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和审判等人员,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认为自己不应当参与本案的处理而提出的回避要求。
35、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承办本案的侦查、检察、审判等人员,有依法应当回避的某一情形,而向其提出的回避要求。
36、指令回避:是具有法定应当回避情形的人员本人并未自动提出回避要求,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并未申请要求回避,有权决定回避的个人和组织发觉后,也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应否回避的决定。
37、辩护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他们的犯罪事实,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依法进行辩护,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制度。
38、证据:是指侦查、检察、审判等人员依法收集和查对核实的,同刑事案件有关并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39、物证: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物资痕迹。(以其存在外部特征和性能等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
40、书证:是指以其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材料和其它载体。 41、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直接或间接感受到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某些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
42、被害人陈述:是指被害人就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或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
43、供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或审判人员承认犯有某种罪行所作的交待。
44、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侦查检察或审判人员提出的否认犯罪或反驳控诉的申辩和解释。
45、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受司法机关的指定或聘请,就案件的某些专门性问题鉴定后制作的书面意见。
46、视听资料:是指储存在磁带等物质载体中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音响、图像资料。
47、直接证据:是指凡能够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48、间接证据:是指凡不能够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才能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49、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招供的一种审讯方式。
50、证明责任:是指对于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应由谁提出证据并加以证实的责任。
51、证明对象:是指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的范围。
52、威胁:是指以使被讯人或被询问人的个人利益受到某种损害相恫吓,迫使其按照办案人员的要求进行陈述。
53、引诱:是指以满足被讯人或被询问人的某种个人利益为诱饵,使其按照办案人员的愿望进行陈述。
54、欺骗:是指用编造不能实现的情况的方法,对被讯人或被询问人进行诱惑或者施加压力,以使其按照办案人员的愿望进行陈述。
55、审查判断证据: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证据的真伪,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并依据查证属实的证据对整个案件的事实作出结论的活动。
56、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强行剥夺或者加以一定限制的方法。
57、拘传: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方法。
58、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59、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方法。
60、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最严厉的方法。 61、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输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方法。
62、羁押:
63、附带民事诉讼:就是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的活动。
64、期间:是指法律对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时间期限上的要求。是司法机关或诉讼参与人完成某些诉讼行为应当遵守的法定期限。
65、羁押期限:是指将被拘留逮捕的人收押于看守所监管,灵活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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