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稿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在职教师,不能组织学生进行有偿的培训补习,工作日内,不能到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分组审议中,有组成人员在肯定了法规的理想效果同时直言,“这一规定操作性较差。”
这位组成人员说,教师在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这还比较容易查处。但教师在课后或是周末,在自己家里开个小班补课,向学生收取了一定的补习费,这样的违法行为在具体实施中该怎么查处,确实值得思考。
家长对这一规定,既有赞成也有反对。如有一位家长就说,孩子成绩本来就不好,既然老师有时间开办小班给学生补习,家长和学生有这个需要,就应该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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