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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升初竞争激烈异常 义务教育法执行困难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06日 11:12   正义网-检察日报

  进入四月,“幼升小”、“小升初”的学生和家长开始最后冲刺。一位“小升初”家长的信,让我们看到背后的很多乱象。用义务教育法法条审视这些乱象,我们会发现——

        义务教育法在哭泣

  关键词:学费、杂费 

  法条: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解析:近日,网上“北京幼儿园升小学中间人开价参考价目表”的帖子引起热议,如实验二小12万,中关村一小、三小10万,北京小学8万,景山学校8万,史家胡同小学6万等等。 

  如果只是“中间人”借此敛财,依法治罪也就罢了。让人痛心之处在于,这个帖子,不过是捅破一层窗户纸。不仅是北京,在不少地方,“想上好学校拿钱来”,早已是公开的秘密。当然,家长不可能举报,因为他们本身就是既得利益者,也因为他们的孩子还在上学;而且,这笔钱,很多时候无从查证,因为不是“学费”名义,而是“志愿”交纳的“捐资助学费”。 

  我不知道“捐资助学费”,算不算“学费、杂费”;我知道的是,在一些地方,这笔钱,并不交给学校,而是交到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调配”。 

  关键词:全面发展 

  法条: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解析:目前的教育模式,能否让孩子全面发展?建议看一看这位母亲的信。她说的,只代表部分孩子(主要是大城市的孩子)学习生活状态,也只是一家之言,但已足以令人震惊。教育还能不能这么走下去?这是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平等 

  法条: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解析:平等,是孩子最需要从小培养的观念之一。但现实常常让他们有不平等的感觉。 

  重点校、重点班体现的不平等,稍后再说。先说个事儿:最近,林女士在为要不要把蓉蓉定了好学校的事儿告诉女儿犯愁。蓉蓉是女儿的同学,两人各方面表现差不多,女儿甚至更好一些。在女儿为“小升初”忙得焦头烂额的时候,蓉蓉已早早定了一所区里数一数二的中学,因为蓉蓉父亲单位在这所学校有“共建”名额。 

  “如果孩子因为学业不如人而感觉不平等,她可能会发奋。但因为父母身份而‘三六九等’,怎么可能有平等感觉?”林女士很无奈。 

  这些年,“共建”饱受诟病。看看都是哪些单位在“共建”,我们不难发现“权力”和“优质教育资源”之间的关系。在义务教育阶段,这难说正当。 

  关键词:均衡发展 

  法条: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解析:如果教育资源能够均衡,也就不会有那么多围绕“幼升小”、“小升初”发生的故事。正是教育资源不均衡,才导致了家长、孩子打破脑袋争进名校。 

  和十年前相比,我们的教育资源是更均衡了,还是更不均衡了?多数地方在往好的方向走,但不排除个别地方“倒退”。对于北京教育资源不均衡,教育学家杨东平先生在博客中这样写道:“一些‘优质小学’从欧洲进口教学设备、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校庆不都是高调公开进行的吗?……用纳税人的钱举办这种为少数人服务、高收费、贵族化的公办学校,本身就是对义务教育法巨大的蔑视和讽刺,是中国义务教育的耻辱。” 

  现实太复杂,均衡发展不可能一蹴而就,对此,百姓理解。但这个步伐,真的不能再快点?到底谁在阻碍它? 

  关键词:就近入学 

  法条: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解析:如果“就近”入的是为生源发愁的差学校,没问题,但如果是好一点学校,对不起,想不通过考试或某些特殊关系,单靠户籍进来,很难。 

  中央电视台有关“小升初”的节目披露,除了少数家庭无奈中参加电脑派位,北京的“小升初”电脑派位就近入学政策,几乎已经名存实亡。小学生中对于参加派位有个形象说法,叫“充军发配”。 

  “就近入学”,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这段路有多长,取决于有关部门的决心有多大。 

  关键词:重点校、重点班 

  法条: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解析:不让分重点校、重点班,法律规定如此明确;违反规定的,处罚如此严厉。然而,它们不过是被虚置的法条。 

  哪些学校是市重点,哪些是区重点,哪些是普通校,泾渭分明。哪类学校能干什么,或许没写在文件上,但学校都心照不宣地遵守着,从不越雷池半步。比如,“点招”,是市重点才可以干的活儿,从没听说哪个区重点干这事。这么做的结果,就是市重点每年“掐尖”最好的生源(或许说“最会考试的生源”更合适)。 

  至于重点班,各个学校分得更细了。有些,考进去的时候就说好了,你是“三三实验班”(初中三年,高中三年),你是“二四实验班”(初中两年,高中四年);其他的,统一考试分班,前多少个班是“实验班”,后多少个班是“普通班”,从师资到待遇,都不一样。有的学校,实验班和普通班根本不在一个楼上课,“层次”一目了然。 

  这都是公开的秘密。负有处罚职责的部门,拜托别跟我说“不知道”。 

  从来没听说过谁因为这个受过处罚———如果哪天有了,那将是大新闻。 

  关键词:引咎辞职 

  法条: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解析:均衡发展没进展,就近入学无法实现,重点校、重点班大行其道……这些,可能算不上“重大事件”;百姓不满意,可能也算不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但如果一些人能意识到身上责任,有“引咎辞职”的压力,上述诸多不尽人意之处,可能会比较快地改观。

    更多信息请访问:新浪中小学教育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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