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肖虹
昨日,记者拿到了市教育局日前刚刚印发给各校的《长春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行为和招生行为的规定》,其中对中小学招生中个别存在的提前招生、有偿招生、考试招生等予以明确规定,并提到,“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入学不得组织各种形式的入学考试,也不得借助民办教育机构组织考试”;各种竞赛成绩都不能作为学校录取学生的条件。
一、严禁提前招生。各中小学的招生必须按照市教育局统一规定的时间进行,不得擅自提前登记、预报和收费。
二、严禁有偿招生。各初中学校不得到小学召开各种招生宣传会议或向小学生承诺各种优惠条件。严禁各小学向初中提供小学生学习成绩或向初中介绍毕业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索取或收受与招生录取挂钩的钱物。
三、严禁初中招收小学非毕业年级学生。任何学校不得以各种名义招收小学非毕业年级学生。九年一贯制学校不得以转学名义招收非小学毕业年级学生提前升入本校就读。任何小学不得擅自承诺为提前升入初中的学生保留小学五、六年级学籍。
四、严禁“公参民”学校占用参与举办的公办学校的学位。所有“公参民”学校必须在其独立的校园校舍进行招生,不得挤占或变相挤占公办学校的义务教育学位。
五、严禁招生考试。各中小学不得组织各种形式的入学考试,不得借助民办教育机构组织考试,不得以竞赛或考试成绩作为学校录取学生的条件。
六、严禁在招生过程中乱收费。公办中小学必须无条件接收学区学生入学,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经审批的民办学校必须严格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提前收费,不得超标准收费,不得分三、六、九等收费。
七、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目的实验班、证书班、快慢班。所有起始年级依据随机原则进行均衡分班。如果有研究课题需要设立实验班的必须经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八、严禁不正当招生宣传和各种形式的虚假炒作。任何学校不得张榜公布中考名次、成绩及分数段人数,不得通过新闻媒体进行虚假宣传和炒作,不得在校园内悬挂与招生、考试有关的宣传条幅。
九、严禁民办学校超计划和规定的班额招生。民办学校的招生地点、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办法、收费项目及标准经教育部门及相关部门审定合格后公布。未经批准的民办学校一律不得招生。
十、严禁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和违规收费。不得以任何名目挤占义务教育学位。校办学前班(幼儿园)不得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挂钩,不得以校办学前班(幼儿园)的名义违规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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