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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拥有“优先权”:司机应更有安全意识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12日 16:09   山东新闻网-山东商报

  国务院法制办12月11日公布《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校车享有三项优先权。其一,交警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其二,校车可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其三,校车停车上下学生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禁止超越。(12月11日《人民日报》)

  校车配备及使用能够被如此重视,对于全国各地的孩子们来说,是一大福祉。目前的关键仍然是校车购置资金经费问题。这需要中央和地方科学设置经费分担比例,尤其需注意争取社会各界力量的援助支持。校车配备问题解决了,才能谈及校车如何规范使用的问题。

  我们尤其注意,赋予校车“优先权”,并不等于校车行驶时有了种种“特权”。这会纵容校车司机盲目驾驶。

  笔者理解,规定校车“优先权”,必须跟进校车司机素质、技能培训,树立校车有“优先权”,但对校车司机要求反而更严格的意识,即校车“优先”,并不是驾驶校车的司机“优先”,尤其司机不能以为自己和自己开的校车统统有了“特权”。所以,选拔校车司机的标准,应该比一般车辆司机更高,更有责任意识,要思想品德与驾驶技术“双过硬”。这才能切实保证校车行驶安全、孩子们坐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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