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三问校车:“特权”不能成了花架子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31日 15:25   南方日报
  校车停车上下学生时,后方车辆硬停车等待。鞠焕宗 摄   校车停车上下学生时,后方车辆硬停车等待。鞠焕宗 摄

  2011年12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分别对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校车通行安全、校车乘车安全、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其中还规定校车享有三项优先权:交警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校车可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校车停车上下学生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禁止超越。

  面对校车超载等乱象,面对校车事故频发,此次公布征求意见稿,给予校车优先权,无疑是值得肯定的。但如何让这些校车优先权得到保障显得尤为重要。针对“校车特权”,许多市民大多表示赞成,但赋予了校车优先权,车辆驾驶员是否会遵守?违法了又该如何处罚?等等问题显然需要理清;如何有效保障校车的优先权,仍值得探究。

  NO.1:校车资金来源?

  校车资金谁来承担?《征求意见稿》做出了这样的规定:对学生居住分散,难以保障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的农村地区,国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没有充足的资金就难以保障校车的质量和运行”,东升镇一家幼儿园负责人钟小姐对校车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的规定鼓掌叫好。她认为,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确保了校车资金的来源和可持续性,“这是一件十分好的事情”。但是她也有迷惑,因为规定中只提到“农村地区”,“城里民办幼儿园的校车享不享受此项政策?”

  据了解,和公办幼儿园只招收片区生源不同,为了发展,民办幼儿园不得不再招收一些比较远的地区的生源。这样一来,校车就成了招生必不可少的条件。对于经常需要使用校车的民办幼儿园,校车一年下来的油费、保险费、维修费、驾驶员工资、随车人员的补贴等费用,是一笔不小的开销。

  NO.2:安全责任谁来负?

  “学校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这一规定我觉得十分有必要”,儿子在小榄盛丰社区一家民办幼儿园读大班的吴先生向记者表示,乘坐校车的基本都是年幼的小孩,他们天生爱动,免不了打打闹闹。因此在乘车过程中,如果有专人全程照管,可以对孩子的打闹、走动等危险行为进行劝导或者教育,避免发生意外,“让家长更放心”。

  《征求意见稿》对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有严格的规定。对此,有家长认为不必过于苛求,应侧重于驾驶人能热爱教育事业而且品行端正,“校车是一个流动教室,是一个教育场所,驾驶员良好的言谈举止能影响儿童,为小孩树立好的榜样”,一幼儿家长对记者表示。

  但不少家长则认为,对驾驶员的严格规定“十分有必要”。一上车,十几二十个孩子的性命,几十个家庭的幸福就全交到司机手上了,“所以司机的技术好坏实在太重要,必须严格规定,严格要求。”一名王姓家长如是说。

  NO.3:驾驶员是否守法?

  “条例共59条,其中法律责任就占了18条”,小榄花城中学教师熊海军表示,这充分体现了国家从严从重处罚漠视校车安全行为的决心。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教育行政、公安以及交通运输、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在校车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进行了明确,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过去由于职责不明确,职能部门各自为战,缺少沟通与配合,导致事故多的局面。

  但《征求意见稿》也存在有待完善的地方。如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下的罚款,这样的情形在执法中可能存在一定难度。“赋予校车优先通行权是应该的,但是,避让到什么程度,在很多地方要考虑可行性问题”。

  笔者认为,给予校车优先权是一个牵一发动全身的系统工程,单一的《校车安全条例》解决不了所有问题,关键还得从法律法规的层面配套措施,并积极营造“校车优先、孩子第一”的氛围,让校车优先观念深入人心,让校车优先权在法律的保障下积极作为。

  ■崔汝枝

分享到:

    更多信息请访问:新浪中小学教育频道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新浪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留言板电话:010-62675178

更多关于 校车 的新闻

@nick:@words 含图片 含视频 含投票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