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莉)近日,西安市教育局出台《西安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义务教育段中小学招生行为,建立学生成绩及身心发展多元考核评价机制,评价分四级。《办法》自1月16日开始实行,有效期5年。
公办中小学实行免试就近入学
新出台的《办法》旨在规范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扎实推进素质教育。《办法》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实行市、县(区)、乡(镇)、学校四级管理体制,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市教育行政部门监管。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实行秋季招生,公办中小学实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证明,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学区对应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条件暂不具备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7周岁。按住址就近入学,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落户城市的农村居民子女,可按住址就近入学。
民办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招生办法招收新生,新生名单等学籍数据及时报辖区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备案,纳入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同时严格控制班额,学校在接收正常入学、转学、复学的学生后,小学原则上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原则上每班不超过50人。
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实行等级制
为了制止部分学校通过奥数考试提前招生,《办法》对义务段学生将实行新的考评机制。建立学生成绩及身心发展多元考核评价机制。从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两个方面评价学生,并将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业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实行等级制。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
小学每学期进行期末考试、考查或考核,初中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考查或考核,科目为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科,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中、期末考试、考查或考核成绩综合评定,评价结果以等级和综合评语呈现,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学生进行排队或公布名次。
学校不得擅自接收借读学生
《办法》还规定,凡学生不在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划片就近入学,学生在原学校有正式学籍,因特殊原因需在其他公办学校短期就读的,均属借读生。申请借读的学生,应持原学校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同意流出就读证明、原学校的学籍证明,非本市户籍学生还要出具监护人户籍证明(或暂住证)及本人在本市暂住证,向借读学校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安排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擅自接收借读学生。学生在借读期间,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借读生借读期限一般为一学期至一学年。
《办法》亮点
不允许学生跳级或留级义务教育阶段每一学段内升级采用直升式,不允许跳级或留级。完成规定年限的学生,均可参加高中阶段入学考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其参加中考的权利。
无特殊原因不得转学
不得随意转学,但存在四种情况之一的可予准许:家长工作调动、家庭住址迁移,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学校就读者。但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连续休学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凭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特殊情况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予以休学,并给学生开具休学证。休学期限为一年。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不得劝退或开除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违反纪律和犯有错误的学生,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或处分,但处分类别不包括劝退和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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