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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义务教育拟新规:禁设重点班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02日 14:26   云南网

  禁止中小学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教学班须按照学籍号随机编排。公办小学、初中在招收新生时,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或测试。其中,如果学生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达到相应高年级水平,或可申请跳级升入高年级学习。昨天(1日),省教育厅公布《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草案)》(听证稿),这意味着,今后在义务教育学籍管理方面,我省将有法可依。

  入学 禁止招未满规定年龄儿童

  《办法》规定,我省义务教育学校每年秋季招收一年级、七年级新生。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收一年级新生,实行按照学生实际居住地就近或相对就近、划片、免试入学制度。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收七年级新生,实行按照学生居住地相对就近、与小学对口接收、免试升入的制度。

  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则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范围和办法,招收义务教育一年级和七年级新生。

  《办法》规定,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的入学年龄以当年8月31日达到的实足年龄为准。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入学年龄可推迟到7周岁。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具体年龄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禁止义务教育学校招收未满规定年龄的儿童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一年级和七年级新生,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或测试。

  分班 禁止设立或变相设重点班

  《办法》规定,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含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学生学籍网络管理有关规定,在网络管理系统中为一年级学生建立教育档案和学籍,为七年级学生建立学籍。

  学生学籍号一经编定,不得变更(转学、休学除外),直至小学或初中学段结束。各类表册均应以学籍号为序。学校应当统一管理学生教育档案并永久保存,按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学校应当按照学籍号随机编排教学班,禁止学校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学校不得以学生户籍和居住地变动、学习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不合格等为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退学或取消学籍。

  转学 毕业班学生原则不准转学

  因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居住地迁移、进城就业务工,适龄儿童、少年需要变更就读学校的,准予转学。其中,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学。

  学生转学原则上在学期结束和新学期开学时办理相关手续。学校严格按照“学籍随人走”的原则,不得接收未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入的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用“试读”形式拖延办理相关手续。学生转学后的学籍应当及时变更,确保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

  此外,学生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准予休学。除健康原因以外,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休学。学生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个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如期复学的,须办理继续休学的手续。

  评价 学校不得劝退或开除学生

  《办法》提出,我省小学一至六年级实行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科成绩考评制度。一至六年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办法,参照本省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要求和指标体系执行;学科成绩考评,以国家颁布的各学科课程标准及教学基本要求为依据,根据不同学科特点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由学校组织实施。

  我省初中七至九年级学生实行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具体办法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义务教育毕业要求和发放《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的基本依据。

  在奖励与处分方面,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些方面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学生,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教育档案。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又屡教难改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轻重,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

  处分为警告和严重警告的,不得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教育档案。处分为记过的,经过半年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记过处分。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教育档案中撤出。其中,学校不得以任何方式劝退、开除学生。

  升级 全面发展成绩特优可跳级

  《办法》规定,我省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年限教育,学生每学年结束后自然升入下一个年级。

  其中,学生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达到相应高年级水平的,由学生本人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跳级升入相应的高年级学习。跳级学生毕业时视为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学生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区分不同情形,由学校颁发本省统一样式和内容、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

  其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学业水平考试合格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颁发《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并由学校在证书规定位置标注“毕业”字样;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不合格或有一科以上学科学业水平考试不合格的,在证书规定位置标注“结业”;学生未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且年满18周岁的,在证书规定位置标注“肄业”。

  提示 本月中旬举行听证会

  对于《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草案)》,省教育厅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听证会定于2月中旬在昆明举行,将征集15至20名听证代表以及10名听证旁听人。凡在本省居住或者工作且年满18周岁的公民,均可向省教育厅报名,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

  即日起开始报名,截止时间为2月10日18:00。报名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网上报名方式。

  报名信函寄至:昆明市学府路2号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65022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听证报名”字样;报名传真0871—5149814;网上报名请登录云南省教育厅网站(www.ynjy.cn),下载并填写报名表,发送邮件至3245780@qq.com

  (刘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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