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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现存校车应纳入“安全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12日 10:40   东方早报

  简单对话

  Q&A

  周洪宇(微博) 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微博)(微博)教育学院教授、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早报记者 黄志强

  简光洲 权义 卢雁 

  2011年11月,甘肃正宁校车事故,21人死亡;12月,江苏徐州丰县校车事故,13人死亡……在过去的一年里,校车事故和离去的儿童一次又一次刺激公众的神经。

  正宁校车惨剧发生后不足一月,《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今年两会,“校车安全”首次写入了《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确保孩子们的人身安全”。

  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长期关注校车安全,被网友称之为“周校车”。早在去年全国两会期间,周洪宇就提交了《关于实施全国校车安全工程》的议案,并得到相关部门回应。去年年底,他联系各界专家综合形成了《校车安全条例》(湖北专家立法建议稿)。

  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周洪宇表示,校车安全应遵循“儿童优先、政府主导、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立法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运行模式,他提出设立专门机构监管校车安全,并提醒说,校车的配备和条例的出台只是一个起点。

  校车概念界定可以更严密

  东方早报(微博):去年12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各界意见。你认为该条例有什么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

  周洪宇:总的来看,《校车安全条例(草案)》立法宗旨明确,立法思路清晰,对涉及校车安全的主要问题都有涉及,注重从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实施步骤比较稳妥,问题考虑得比较全面。

  当然我们从民间的角度,从学者的角度觉得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首先是立法原则缺失,可以考虑在第一条“立法宗旨”之后,加上一条作为第二条,内容为“儿童优先、政府主导、因地制宜、分步实施”,这点明确后,条例后面各条有关政府职责的规定及其实施就有了总的依据。

  其次,条例第二条关于校车概念的界定似乎不够科学严密,基本上是从外延去界定校车而不是从内涵上界定校车,如“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获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等从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的幼儿或者学生(以下统称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这其实是混淆了内涵与外延的区别,是从适用范围来界定校车而不是从校车的本质属性来界定校车。建议最好如此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校车是指按照国家校车标准设计,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校车生产厂家生产,专业驾驶人驾驶,负责接送中小学生及幼儿上下学的专用车辆。第四条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使用校车接送中小学生及幼儿上下学的适用于本条例。在过渡期内目前仍在使用的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及幼儿上下学的机动车辆须经政府指定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运行。”这就从校车的本质属性角度、从内涵上严格规定了校车的含义,又照顾到目前一批未按校车标准生产但仍在运营的机动车辆的实际情况。此外,为鼓励民办幼儿园和中小学购买专用校车,减少不安全因素,最好还应明确规定“国家对以非财政资金购置校车的教育机构给予政策性优惠”。

  谁来为校车买单?

  东方早报:关于对校车的投入,应该遵循怎样的模式?

  周洪宇:政府主导是毫无疑问的,我们的建议稿里面提到要政府主导,国务院法制办《校车安全条例(草案)》也是这样提的。

  校车安全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我们的教育资源的配置上面出现了一些问题,或者说基层在落实上面有关政策的时候出现了偏差,既然如此,解决问题就有两种选择,要么政府合理布局,减少校车的需求,要么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提供校车。

  但政府提供校车和政府包办是两个概念,政府主导不完全等同政府提供所有的钱。首先校车使用的主体比较复杂,目前使用校车的主体主要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中有一部分,再加上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前教育幼儿园。第二,涉及到公办与非公办教育的问题,政府公共财政只能支持公共服务对象,但是有一些幼儿园使用校车是为了吸引生源,在这种情况下,它已经不是公共产品。所以不能笼统地说校车必须全部由政府提供。

  东方早报:财政投入不足是开展校车工作的一个重要问题,那么谁来为校车买单?

  周洪宇:2011年两会,我提交了一份《关于实施全国校车安全工程的议案》,后来教育部有一份回复,其中提到如果在全国范围内的学前和义务教育阶段购买校车,政府需投入3000亿元的预算,一年的运行、维护费用为1500亿元,最后的结论认为,4500亿元的政府买单费用太大。

  今年两会期间,教育部长袁贵仁表示,占GDP比例4%的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中,会有校车经费。

  我们的建议稿认为,校车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多方筹措。原则上,东部发达地区,中央承担30%,地方承担70%;中部一般发达地方,中央与地方各自承担50%;西部欠发达地方,中央承担70%,地方承担30%。具体细则,由中央与地方协商后再定。

  作为责任主体,政府首先要加大投入,同时还要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政府和民营机构可以合作,要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的作用,多种力量总比一种力量好。目前湖北黄陂就是这样做的,一个地方的区教育局和街道办事处以及一家建筑企业共同筹资,同时又找了一家民营客运公司负责运营,政府对于运营费包括驾驶员的收入进行财政补贴,学生的负担还降低了。关键是解决学生上下学的问题,用什么方式都是可以考虑的。

  东方早报:校车安全事故更多是发生在交通不便、边远贫穷的农村特别是山区,有媒体将原因之一指向农村“撤点并校”政策,应怎么样兼顾提升教育质量和校车安全?

  周洪宇:这个问题是有一点纠结,我们调研的时候不同的人也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地方希望恢复小学、初中甚至恢复教学点,但也有人强烈反对,觉得对孩子发展不利。

  既然有多种多样的诉求,那么要撤并或者是恢复都要征求当地主要的意见,如果当地老百姓不愿意恢复,政府就把路修好,并提供规范的校车;如果老百姓说先把安全问题解决了,这个也可以,要看当地的情况。在一些地广人稀,不适合校车运行的地区,可以考虑增设教学点和推广寄宿制学校。

  谁为安全事故负责?

  东方早报:校车在行驶过程中是否应享有某些特权?

  周洪宇:应该享有,比如只要校车停靠在路边上下乘客,校车旁边车辆都要停驶且保持车距。要逐渐使国民认识到校车与消防车、救护车一样,享有优先通行权,自觉避让校车。中国传统文化是老人优先,而发达国家进入近现代社会后,儿童优先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理念。

  东方早报:校车安全涉及诸多部门,应当如何进行监管?

  周洪宇:校车安全的责任主体很重要的一个肯定是教育部门包括学校,但这项工作涉及的面太广,还有其他责任主体包括公安、交通、财政、安监等部门。所以去年两会期间我提出来要建立一个能够统筹协调这项工作的专门机构,我原来主张由安监局牵头,不主张教育部门牵头。国务院法制办的条例把责任分得很明确,教育部门作为其中的一章。

  东方早报:你为什么不主张教育部门牵头?

  周洪宇:教育部门牵不了头。学校是消费部门,怎么能把消费部门当成责任主体呢?它就是被监管的对象,服务的对象。学校如果作为最主要的责任主体,它就会考虑这个事情我做不做,很多校长因为担心,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搞最好,做不好还有责任。结果出现前一段大家看到的情况,“上面不是要求吗,那我不开了”,这没有解决问题。

  其实很多事情不是学校自身的责任,学校的责任是在校内,校外的责任是协助,不是主体了。我们现在有《教育法》但是没有《学校法》,学校的职责边界没有划定清楚,学校就成了无限责任主体,其实学校是有限责任主体,学校最初是一个托管的职能,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学校的责任主体现在没有明确,给我们带来很大的困惑,因此今年两会我提出来尽快制订出台《学校法》。

  “校车在行驶过程中应该享有特权,比如只要校车停靠在路边上下乘客,校车旁边车辆都要停驶且保持车距。要逐渐使国民认识到校车与消防车、救护车一样,享有优先通行权,自觉避让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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