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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禁止幼儿园以办班名义收费 不得小学化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27日 16:41   人民网微博

  人民网武汉3月27日电  (记者荣先明)近日,湖北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筒称《细则》)。该细则从今年5月1日起在全省正式实施。据悉出台该细则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全省幼儿园收费管理。

  《细则》规定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明确全省统一的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费、教育费、住宿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为幼儿提供伙食的,可据实收取伙食费。其中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坚持家长自愿原则,除体检费和外出活动费、乘车费外,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各地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细则》明确了各类幼儿园收费的定价形式和收费管理权限。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教育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其中:保育费、教育费由省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批准,住宿费由当地相关部门审批。民办幼儿园保育费、教育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合理自主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细则》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的引导。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民办幼儿园申请备案的办园成本的合理性进行审核。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成本监审。幼儿园申报备案标准与监审得出的成本差距过大的,价格主管部门应通过向社会公开监审成本和召开幼儿家长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引导幼儿园按照合理办园成本和合理利润水平进行备案。

  《细则》严禁幼儿园各种乱收费行为。规定幼儿园在正常教学时间内(除法定节日外)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亲子班、蒙氏班、课后班等或者以其它任何名目另外收取费用。不得突破规定的师生比扩大班级规模;幼儿园教育不得“小学化”或使用小学教材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捐资助学费、建设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不得以安全设备升级、配备保育人员为由,向在园儿童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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