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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跨学年预收学杂费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5月02日 14:18   新民晚报

  本报讯  (记者  陆梓华)  市教委等8部门日前联合下发《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本市教育培训机构必须选择且只能选择一家开户银行,开设学杂费专用账户,所收取的学杂费资金须全额存入该专用账户。

  这一规定强调,教育培训机构收取学杂费,应向社会公开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办学事项,按国家规定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申报备案,并列入招生简章。教育培训机构应按学习期限或学年收取学杂费。学习期限不足一年的,按学习期限收取学杂费;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按学年收取学杂费。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以折扣优惠等任何理由,跨学习期限或跨学年打包、捆绑预收学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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