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育厅:中小学幼儿园不设吸烟区

2014年02月11日10:32  沈阳晚报 微博   

  2月10日,辽宁省教育厅转发了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禁止在中小学[微博]幼儿园内吸烟”,“严格限制在高等学校内吸烟”等一系列禁令,今后学校校门口显眼处设立“无烟校园”或禁烟标志。

  通知指出,凡进入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任何人、任何地点、任何时间一律不准吸烟。校长是学校禁烟第一责任人,不但要率先垂范,还要认真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学校治理,完善禁烟措施。要在校门口显眼处设立“无烟校园”或禁烟标志。学校不设置吸烟区,不摆放烟具,不出现烟草广告或以烟草品牌冠名学校、教学楼。学校小卖部不得销售烟草制品。同时,还要做好校外人员进入校园时的禁烟解释和劝导工作。

  此外,高校建筑物内一律禁止吸烟,也不得设置吸烟室,在醒目位置要设置禁烟标识和学校禁烟监督电话。(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 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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