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公办幼儿园今后不得收取入园赞助费

2014年08月05日09:23  东南快报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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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儿园招生不能随意调整招生人数;不得随意变更招生方案;不得采用任何形式对幼儿进行或变相进行测试;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这是东南快报记者从省教育厅下发的《关于做好公办幼儿园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了解到的。    

    据东南快报记者了解,我省将积极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省教育厅要求各地要根据人口流动趋势、幼儿园布局要求,落实幼儿园规划建设项目,大力发展公办园,增加幼儿园学位。小区配套幼儿园等公共教育资源,应由教育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或由教育部门通过组织竞标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改变用途。积极引导企事业单位、团体和部队设置的幼儿园尽量扩大面向社会招生的范围,大力扩充学前教育资源。

  幼儿园应按照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幼儿园招生方案。幼儿园必须认真执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招生意见,不得随意调整招生人数;不得随意变更招生方案;不得采用任何形式对幼儿进行或变相进行测试;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违规收取费用。

  据悉,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按幼儿园类别由当地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幼儿园应将其纳入校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示。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利用招生欺诈敛财的违法行为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凡未经许可设立或不具备举办幼儿园基本条件的一律禁止招生。对违法违规招生的幼儿园,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对玩忽职守或违反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责任,依法依规予以查处。(记者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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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幼儿园赞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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