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规定如遇台风未停课出事处分责任人

2014年10月17日09:59  南方日报 微博    收藏本文     

  10月16日,省人大[微博]常委会法工委公布《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此份修改稿除了规定生效的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为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微博]校的停课信号,还规定灾情发生期间,校方应当停课而未停课酿成严重后果或事故的话,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受到处分或处罚。

  修改稿对台风或暴雨期间的停课和安置措施作了明确指引,规定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校上课,在校、寄宿或在校车上的学生应服从校方安排,校方保障在校学生的安全;上学、放学途中的学生应就近到安全场所暂避。

  预警信号即为停课信号,那么应当以谁发布的信号为准?修改稿规定,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修改稿还特别明确: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后,当地广播、电视媒体除播发预警信息外,还应当同时不间断滚动播出气象台站监测到的台风、暴雨最新情况和相应的防御指引;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安排优先通道,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灾区域内的手机用户发布预警信息。

  另外,修改稿还明确了停工指引和安置措施指引。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除必需岗位的工作人员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其他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并为在岗工作人员以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记者/辛均庆 实习生/吕思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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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台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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