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办普通高中不得再收取择校费

2017年07月02日 11:28 新浪综合
微博 微信 空间 分享 添加喜爱

  日前,成都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发出《关于成都市公办中小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取消了“公办普通高中择校费”项目,规定公办普通高中不得再收取择校费。同时,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并禁止以捐资助学、借读生、自费生、复读生等名义变相择校乱收费。

  《通知》要求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严格落实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禁止任何单位、学校及个人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违规制定教育收费标准,且学校教育收费只能由学校财务部门根据相关管理部门核定项目、标准和收费方式收取,其他任何部门(包括年级、班级、教研组等)、个人及家委会均不得向学生或家长收费。按规定,教育收费必须在招生录取工作完成后方可办理,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尚未完成录取的学生收取费用。

  普通高中阶段,学费根据学校类别收费,省级及省级以上示范高中460元/生·期,市级示范高中340元/生·期,一般高中280元/生·期,农村高中200元/生·期。住宿费向在校住宿的学生收取。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费一般课程每生每科5元,计算机课程每生每科6元。(四川在线 江芸涵)

中小学微信号

高考志愿通(收录2595所大学、506个专业分数线信息、提供29省专家服务)

三步报志愿

1
专业定位
适合专业测评
46714人已测试
2
海选学校
录取可能性报告
98792人已测试

分数线查询

北京

  •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重庆
  • 河北
  • 河南
  • 山东
  • 山西
  • 安徽
  • 江西
  • 江苏
  • 浙江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云南
  • 贵州
  • 四川
  • 陕西
  • 青海
  • 宁夏
  • 黑龙江
  • 吉林
  • 辽宁
  • 西藏
  • 新疆
  • 内蒙古
  • 海南
  • 福建
  • 甘肃
  • 港澳台

2015

  • 2015
  • 2014
  • 2013
  • 2012
  • 2011

北京

  •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重庆
  • 河北
  • 河南
  • 山东
  • 山西
  • 安徽
  • 江西
  • 江苏
  • 浙江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云南
  • 贵州
  • 四川
  • 陕西
  • 青海
  • 宁夏
  • 黑龙江
  • 吉林
  • 辽宁
  • 西藏
  • 新疆
  • 内蒙古
  • 海南
  • 福建
  • 甘肃
  • 港澳台

理科

  • 文科
  • 理科

找专家报志愿

一对一服务
咨询电话:
01058983379
推荐阅读
聚焦
关闭评论
高清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