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不满处分可提申诉

2018年02月09日 06:30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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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经二十多年,《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重新修订,于昨日印发。《办法》要求校级及以上学生奖励应实行公示、备案和监督制度,明确开除学籍适用对象和适用情形,新增学生申诉部分内容。修订后的《办法》将于2月26日开始实施。

  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印发,要求学校成立申诉处理委员会

  新京报讯 历经二十多年,《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重新修订,于昨日印发。《办法》要求校级及以上学生奖励应实行公示、备案和监督制度,明确开除学籍适用对象和适用情形,新增学生申诉部分内容。修订后的《办法》将于2月26日开始实施。

  校级及以上奖励须公示备案

  《办法》明确,对德、智、体、美方面综合表现突出或某方面表现突出,以及诸方面或某方面有显著进步的学生或集体,可以对其本人或集体进行奖励,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或学生档案。

  对学生进行奖励,要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奖励的方式包括口头表扬、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发放奖品或奖金等。

  同时,应当严格程序、规范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校级及以上的学生奖励应实行公示、备案和监督制度。

  《办法》鼓励各区和学校积极探索科学、多元的学生评价机制,丰富学生奖励的类型、方式,搭建学生成长进步的平台。鼓励各区和学校因地制宜,引导学生争先创优,使学生在各个方面的优秀表现都能得到鼓励。

  开除学籍仅适用高中阶段学生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确实犯有严重错误,出现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或者违反《中小学生守则》《北京市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酌情给予不同处分。

  《办法》同时给出了处分类型及适用范围: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对八周岁以下学生一般不予处分,可以给予口头批评教育,帮助改正错误。其中,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记入学生档案。

  此外,高中学生如果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等六种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办法》要求,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决定。涉及开除学籍的处分,应当报学校所在区教委备案。其他处分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提出,报学校领导同意。

  ■ 亮点

  学生确有悔改表现可撤销处分并公布

  《办法》严格规范了学生处分程序,要求学校处分学生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作出三日内送达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学生的基本信息、处分类型、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学生的申诉途径和行使期限及其他必要内容。

  学校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有较大争议或存在疑点的,学校应进一步核实和调查。对于陈述和申辩的学生,不得对其加重处罚,陈述中发现又有其他违纪行为的除外。

  同时,学生处分的公布方式和范围,应遵循教育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学生的身心特点。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学生受处分期间,学校不得对受处分学生随意停课,不得歧视受处分学生,不得强迫受处分学生转学和退学。严禁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生和孤立学生。

  此外,学校对受处分的学生应加强考察和教育。对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的学生,可撤销处分,并在处分公布范围内予以公布。撤销处分的时间一般在受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三个月后,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半年后。

  撤销处分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师生评议,由班主任初步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学校批准。撤销处分的权限与作出处分的权限相同。处分撤销时,可从学生档案中撤出处分决定。

责任编辑:许丹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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