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女儿“打赏”约10万元 父亲追讨
未满12周岁女孩直播平台“打赏”男主播,父亲起诉平台管理方;被告公司申请追加主播为共同被告
称未满12周岁的女儿小晨(化名)花约10万元“打赏”某直播平台男主播,张先生以女儿作为原告,将直播平台管理方小咖秀(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小咖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打赏”钱款。
昨天下午,此案在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张先生称女儿“打赏”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他的手机登录直播平台进行,且女儿尚未成年,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咖秀公司则表示无法判断“打赏”者系未成年人,且张先生有义务管理好自己的手机。该公司同时向法庭申请,追加被“打赏”的男主播为共同被告。
女儿“打赏”男主播 父亲“毫不知情”
51岁的张先生回忆,去年6月14日下午小晨放学回家,对他说“要借手机给妈妈打电话”,他毫不迟疑地掏出手机给女儿。6月17日晚,他准备用手机支付宝呼叫网约车时,小晨在一旁支支吾吾地说,支付宝的钱花没了。
仔细询问后张先生了解到,女儿借走手机当天,用手机登录某直播平台。从下午4时28分开始,小晨用支付宝不断“打赏”该平台男主播,直到22时22分才结束,当天共计“打赏”99812元。
张先生发现,此后连续三天,小晨放学后均以同样名义用支付宝继续“打赏”男主播,每次少则1元,多则9998元。
张先生说,对于女儿注册成为直播平台用户自己毫不知情,事后他才知道,用户充值后可以购买不同级别的车辆“打赏”主播,女儿用于“打赏”的钱,都来自他手机支付宝绑定的储蓄卡。
了解事情经过后,张先生与直播平台客服经理电话联系,他告知对方女儿未满12周岁,要求退还“打赏”款。“对方先是要求小晨到公安局备案,备案后又以没有直接证据为由拒绝还款”,张先生称自己曾以丢钱报案,直播平台表示只退一部分。
张先生以小晨作为原告,自己作为代理人,将直播平台管理方小咖秀公司诉至法院。张先生认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小晨未成年,属限制行为能力人,要求法院判令小咖秀公司返还“打赏”钱款99860元。
平台称“打赏”分成 追加主播为被告
昨日下午,该案在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小晨没有到庭参加庭审,张先生作为代理人坐在原告席上,小咖秀公司一名职员作为被告方代理人出庭应诉,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小咖秀公司代理人称,无法判断“打赏”的是12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打赏”款是陆续产生,而且在去年6月后,涉诉直播用户的账户还有继续充值情况,而张先生作为小晨父亲,也有义务管理好自己的手机。
根据小咖秀公司的证据,在去年6月14日“打赏”前,小晨就已注册小咖秀用户,并在6月后还进行过充值。“打赏”方式是以1:100比例用现金兑换成网络金币,购买各种虚拟礼物给主播。
该代理人介绍,涉诉直播平台由小咖秀公司开发,平台上大部分主播由合作方石家庄靓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组成的公会管理,主播属于公会,在“打赏”收益的分配上,小咖秀公司的直播平台收到钱后会根据一定比例分给公会和主播,再留一部分作为平台收益。
“因此即便退款也是三方退,不能仅是小咖秀一方”,小咖秀公司代理人称,小晨“打赏”的10万元中,平台分得34705.25元。小咖秀公司同时向法庭申请追加被“打赏”主播为共同被告,详细的答辩意见要追加被告后再进行阐述。
由于涉及追加被告,法官宣布休庭择期再审。
■ 律师说法
未成年人“打赏” 如何证明是关键
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虎表示,根据张先生所说的情况,应视“打赏”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即不产生法律效力,直播平台不当得利应该退回”。
但此案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难点。从账户上和支付情况看,有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是由未成年人进行“打赏”,也就是张先生如何能证明,不是大人而是孩子去操作的。
平台责任方面,要看平台设置是否存在漏洞,目前来看,如果未成年人用父亲的支付宝“打赏”,平台会默认是成年人进行的。
关于主播会不会被列为被告,要看用户把钱打入谁的账户。平台与主播分成是二者间的内部关系,但对用户来说,他直接把钱给了平台,所以一般情况是起诉平台,除非有证据证明钱直接进入主播账户。
■ 案例
女孩“打赏”65万元母亲起诉一审败诉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熊孩子”直播平台“打赏”主播的纠纷近年频繁发生,北京法院也审理过类似案件。
2015年9月初中毕业后,15岁女孩小雅(化名)到加拿大读高中。2016年3月底小雅放假回国,再次出国时,刘女士在网上订机票付款时发现,与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里大量现金不翼而飞。
就在刘女士准备报警时,小雅承认偷偷修改支付密码将钱转走,删除信息记录,且钱已花掉。原来,女儿沉迷上映客直播,她的钱大多被用来“打赏”男主播了。
刘女士查询消费记录确认,2016年2月至4月,女儿通过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等方式,在映客直播上共充值657734元。她找到映客直播的经营企业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蜜莱坞公司),称“打赏”都是未成年女儿付出去的,要求退钱但未果。
刘女士以女儿为原告起诉蜜莱坞公司,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返还657734元及利息。
庭审中,蜜莱坞公司辩称,涉案映客号是以刘女士身份证号码注册,公司与刘女士女儿间无合同关系,且该映客号使用微信和支付宝付款,回单显示账户户主为刘女士,所以消费行为应属于刘女士。
法院认为,涉案映客号及充值账户均为刘女士所有,仅凭小雅与刘女士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小雅是在刘女士不知情情况下私自登录并充值消费。小雅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款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去年9月6日,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后,刘女士一方上诉。目前,北京市三中院已受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