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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移民法律体系及其对申请人的影响

http://edu.sina.com.cn 2000/01/14 13:03   王欲弘

  移民法律和移民法规中对在澳大利亚永久居住和短期居住有严格的规定。所有非澳大利亚公民若要去澳大利亚必须有签证。甚至澳大利亚的永久居民,到了海外,要再进入澳大利亚都需要有签证。澳大利亚公民有权在任何时间进入澳大利亚而不受移民法律的控制。

  移民法律和移民法规中详细地描述了所有签证要求达到的标准。只有在申请人达到所申请签证的所有标准时才会被发给签证。移民部会对申请人是否达到标准进行评估。移民部不可以擅自给不符合标准的人发放签证。

  一般而言,那些在申请签证当日所采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才适用于该申请人。这意味着,有时为了确定申请的类型和(发放签证的)决定的正确性必须要翻查旧的法律。这也有例外,比如计分评测的申请,或是过渡法规另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

  1958年移民法

  《1958年移民法》包含着控制非澳大利亚公民进入澳大利亚的总体框架。它并不提供具体的移民规定的细节。在政府可能会经常或很快改变规定的领域,法律中可能只是说明:在移民法规中会谈及这些规定。

  只有在联邦国会的大多数成员同意所提出的变更时才可以对法律进行修正。要修改一项法律必须由某人(通常是当前的政府)来向国会提交议案。议案要经过国会的两个议院(众议院和参议院)的讨论和辩论。这要公开地进行,以给感兴趣的团体和组织提供向国会成员表达他们意见的机会。国会的两个议院会对议案进行投票,如果通过了,该议案就会成为法律。

  自从1958年第一次实施后,移民法律已作了重大的修正。经过1989年的修改,法律将所有类型的签证成文化。在1994年实施了进一步的重大修正方案--移民改革方案。此修正方案是在1992年通过的,但是延迟到1994年9月1日才实施。这些修正方案进一步使进入澳大利亚的手续和审议签证申请的程序成文化。移民法规法规包含了大部分对移民的具体规定,对申请签证的要求标准。当前的法规是1994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自那以后已进行过多次的修正。

  法规是"二级的"或"授权制定的"法律。他们是由移民部和移民部长编写的。成为法律前他们不需要通过国会投票。一旦由总督签字和公布在联邦政府公告上,他们就成为法律了。然后他们会被提送到国会,如果占大多数的成员对其中的规定表示异议,国会可以否决他们。如果所提出对法规的修改是重要的或有争议的,移民部长会和政府成员,特别是内阁,进行讨论。有时会与持反对意见的成员进行讨论,以保证修正方案在成为法律前得到普遍的赞同。然而更通常的是法规会很快做出修改而不用过国会和公众的辩论。在1996年10月,国会否决了一些有关家庭移民法规的修改方案。

  过渡性法规

  移民改革法规(过渡性法规)将原来的法案和法规下授予的权利转换成为1994年9月1日后的法律下的。他们用于确定下面这些人的身份;那些在1994年9月1日前已有签证、入境签证或入境许可证的,或已递交对签证、入境签证或入境许可证申请的,或申请对决定进行复审的人。所有1994年9月1日起有效的入境许可证自动地转换成与其条件相同的签证。所有1994年9月1日在澳大利亚,但不受到移民留置处理的申请签证和复审的人会自动地被授予一种过渡签证,以使他们在等待对其申请做出决定时保持居留的合法化。其它法规的修正方案会有具体的过渡条款。

  移民部的政策和程序规则

  虽然在移民法案和移民法规中包括了大部分有关移民的规定,但是有许多领域法律的确切含义是模糊或有待商榷的。在移民法案和移民法规中也没有完全细致地描述清楚决定签证的程序。移民部制定政策和程序来提供它对不确切法规的诠释。政策并不是法律,它只是移民部对法律的解释。政策和程序都列在移民部的程序建议手册(PAMs)上。如同在1997年 1月1日,采用了三个版本的PAMs,分别是PAM,PAM2和PAM3。移民系列指引(MSIs)还包括有关1994年9月1日后修正方案的政策。MSIs一定时日后会并入PMS3。移民部可以对当前正采用什么政策做出建议。

  法律、法规和移民部政策对申请人影响的实例

  上述法律体系对申请人的影响是具体而详尽的,任何小的错误在法律上都是很严重的。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则具体审理申请的移民官则可以主观决定。但是一旦法律确有规定,则任何人都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否则其行为就被视为违法,即使移民官员也是如此!

  下面举个简单例子,解释一些适用于"年老需依赖家人的亲属"的法律和政策。

  法律的31节写着有不同类别的签证,而这些类别在法规中有所规定。

  法规目录2中有有关在优先家庭签证下分类的年老需依赖家人的亲属的条款。标准列在了这儿,但是"需依赖家人"有特定含义。

  法规的解释部分说明:一个年老需依赖家人的亲属必须是在一合理时期内完全或基本上依赖他人生活。

  法案和法规都没有对"合理时期"的指定做出解释。PAM指出根据情况不同"合理时期"有不同含义。在澳大利亚居留"合理时期"通常指两年。然而依赖的"合理时期"通常指三年!

  这是移民部评估年老需依赖家人的亲属时使用的政策,它并不是法律。这只是移民部对在这些情况下"合理时期"的含义的理解。如果申请人认为他们不同意这种理解,他们可以向移民内部复审处申请复审,然后是移民复审裁判庭,接着把移民部拉上法庭。那就由裁判庭或法庭来提出他们对"合理时期"的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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