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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指点05年司考冲刺:新增了许多新知识点

http://www.sina.com.cn 2005/08/09 19:31  新浪教育

  主持人:刚才席老师提到了民法的系统性复习,可能考生听起来比较抽象,没有感官的直接感受,席老师给我们举一个具体的例子吧。

  席志国:这个问题我一会儿在和大家探讨如何复习的时候会进一步谈这个问题。我现在举一个例子说明,比如说民事法律行为的问题,大家感觉到都很头疼,首先理解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就很头疼,民事法律行为都涉及到哪些东西,大家感到很茫然。实际上这个东西
要从体系角度掌握它,我们就不会漏掉任何问题,第一个问题,大家就应该掌握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问题。第二是对它进行体系化,就是通过各种标准对它进行分类,比如说按照它发生的后果分类,可以分为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对财产行为又按照发生的的是物权效果还是债权效果进一步分成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那么债权行为主要是什么?又是合同。我们下一步就可以进入到合同的问题来谈了。这是它的类型化。当然类型化还有其他标准,限于时间关系不多说了。

  另外一个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而生效要件和成立要件又有一般成立要件和特殊成立要件。哪些有特殊要件呢?这时候又要回到法律行为分类,比如说法律行为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对于要式行为,除了当事人有意思表示以外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如果不具备法律规定形式这个法律行为不成立,当然不能生效。这个时候大家是按这个体系来掌握的。接下来大家就会问,如果一个法律行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的其后果是什么。特别是已经成立而没有符合生效要件会产生什么就会出现效力有瑕疵的法律行为。

  效力有瑕疵的法律行为又分三个档次,一个是绝对无效,相当于一个人得病了,得是绝症的,不治之症。第二是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有哪些类型?是因为什么原因?第三是法律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因为什么原因而效力待定。如果从这些角度,顺着这个思路下去,我想你对法律行为,甚至作为作为法律行为最主要的制度就是合同都能够了如指掌。

  主持人:今年的考试大纲和去年相比有什么比较重大的变化呢?

  席志国:今年的变动主要体现在新增知识点,对于过去已有的知识点几乎没有删除。但是新增了许多新的知识点,大家都知道对于新增知识点是历届考试当中最重的,比如去年的经济法关于银行业管理法是一个新增知识点,去年连考了三题,过去对银行法的考查很少,只考一题甚至不考,因为新增知识点而考了三题。今年增加了很多新知识点,大家就必须要特别注意。

  我就按照民法的各个部分给大家介绍一下。首先当然是总论部分,民法总则部分,这部分当中主要是两个地方新增了知识点,一是法律行为的分类新增了一种分类,就是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物权行为作为一个理论性、抽象性很高的制度,新增在

司法考试当中对大家增加了难度,大家必须要认真对待物权行为,特别是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的问题,大家要认真理解和掌握。这是法律行为分类当中。当然跟这个法律行为分类就多了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的考点,这是法律行为部分增加了。接下来就是诉讼时效部分,去年的时效部分只有一个知识点就是诉讼时效,今年我们在大纲当中不但保留了诉讼时效,而且新增了取得时效制度。这是总则部分。

  第二部分是物权部分,这部分也是新增知识点最多的部分。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个是他物权的用益物权部分,取消了过去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而增加了传统民法上固有的用益物权主要是地上权、地役权、典权和居住权,还有就是农地承包经营权。这是物权法的第一个变化,也是最大的变化,这个变化主要是应对未来的《物权法》并为《物权法》的出台做准备。《物权法》大纲变化的第二点是增加了占有制度,对占有制度的考查比例增加了,重点就是占有的各种分类,比如说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等。对于占有的考查主要是在选择题当中,特别是多项选择,比如说出一种占有方式,下面出四个选项这是A直接占有、B间接占有、C善意占有、D恶意占有,让你在其中选择。

  债法部分变化最大,增加知识点最集中的是侵权行为。大家都知道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通过了关于人生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今年在知识点里面集中增加的侵权行为部分就是司法解释中的具体解释,主要包括雇佣人侵权、帮工人责任、负有保护义务的人未尽保护义务而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的关系等问题。对于《合同法》这部分变化不大,依然是和去年相当。

  《婚姻家庭法》,今年大纲里面新增的知识点主要是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2当中的一些知识点,主要包括有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合伙中的出资、个人独资企业以及房屋等这些财产的分割方式。大家对这部分的掌握主要要结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来掌握。这是婚姻家庭部分。

  对于《继承法》大纲几乎没有变化,仍然维持原状。《商法》部分变化也不是很大。我就把知识点介绍到这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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