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新浪考试 > 正文

具体情形下被告的确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06/05 18:05  万国学校

  5.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行政诉讼解释》第20条第2、3款和第21条)

  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均属行政机构。它们在具体行政案件中是否充当被告,取决于两点:一是“名”,二是“权”。

有无授权

名义

越职与否

诉讼被告

1

不管何种名义

不管是否越权

所属行政机关

2

所属行政机关

3

行政机构

没有越权

行政机构

4

超出授权幅度

5

超出授权种类

所属行政机关

  [例]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4条,对2000元以下罚款,税务所可以决定。但税务所对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等没有决定权。下列哪些情况下,应当以乡税务所所属的县级税务局为被告?( )

  A.乡税务所以所属县级税务局的名义作出扣押纳税人财物的决定

  B.乡税务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扣押纳税人财物的决定

  C.乡税务所以所属县级税务局的名义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

  D.乡税务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

  [答案]A、B、C。

  A、C选项,因为对外的名义是县级税务局的,所以应当以县级税务局为被告;B项,尽管乡税务所以其名义行事,但由于其没有这方面的授权,所以仍应以县级税务局为被告。D项,由于税务所具有罚款的决定权,只是超出了授权范围而行使,因此应以乡税务所为被告。

  (六)第三人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依申请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的人。

  1.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类型

  行政诉讼中,不存在民事诉讼中“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分,只存在“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或称“原告型第三人”)与“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或称被告型第三人)的区分。

  (1)类似原告的第三人(《行政诉讼法》第27条、《行政诉讼解释》第24条)

  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起诉权。在一部分利害关系人提起了行政诉讼情形下,未起诉的利害关系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2)类似于被告的第三人(《行政诉讼法》第27条、《行政诉讼解释》第23条第2款)

  类似于被告的第三人是,指无权起诉,地位类似于被告的第三人,包括:

  ①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两个以上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多个组织都应当列为被告;但如果仅列其中一个,则应当追加被告。如果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例]某市环保局与市水利局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对该市某化工厂的永久性排污设施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厂排污口建在防洪通道上,并且对下游河水造成污染,遂联名作出决定:责令限期拆除排污口,罚款2000元。化工厂对该决定不服,以市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裁定不予受理,因为化工厂应当以市环保局和市水利局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B.追加水利局为被告

  C.通知原告追加水利局为被告

  D.原告不同意追加水利局为被告的情形下,通知水利局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答案]C、D。

  ②行政主体与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主体为被告,而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为第三人。

  ③在两个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下,其中一个被诉,另一个就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2.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地位

  第三人必须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行政诉讼第三人具有完全当事人的地位,享有管辖异议权和上诉权(《行政诉讼解释》第24条第2款)。

  3.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方式

  第三人参加诉讼有两种方式:一是申请,二是人民法院通知(《行政诉讼法》第27条)。

  (七)共同诉讼人

  1.必要共同诉讼(《行政诉讼法》第26条)

  在必要共同诉讼中,诉讼标的是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尽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但必须合并审理。

  2.普通共同诉讼(《行政诉讼法》第26条)

  (1)普通共同诉讼是指诉讼标的是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案件。

  (2)“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相同、相类似的性质。

  下列情形,属于“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

  ①两个以上具体行政行为处理同一事实(《行政诉讼解释》第46条第1、2项);

  ②两个以上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相同法律;

  ③两个以上具体行政行为由同一行政机关针对同一当事人作出(《行政诉讼解释》第46条第3项)。

  (3)普通共同诉讼并不是必须要合并,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开审理。

  [例]下列每一选项中的数个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则哪些选项的数个案件是可以合并审理的?( )

  A.赵某在路边摆摊卖煎饼,县卫生局以其无卫生许可证而经营食品罚款100元,交通局以其妨碍交通罚款150元

  B.钱某和王某共同殴打刘某,县公安局对钱某作出拘留5日的决定,对王某作出罚款200元的决定

  C.孙某团销售假酒被县工商局罚款500元,孙某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县工商局发现孙某还销售过期食品,作出罚款800元的决定

  D.县工商局和县税务局对个体户李某进行检查,县工商局发现李某销售掺杂的大米,遂决定罚款500元,县税务局发现其逃税,决定罚款600元

  [答案]A、B、C。

  D项,县工商局、县税务局不是针对李某同一事实,所以不能合并审理。

  (八)诉讼代表人

  1.合伙组织(《行政诉讼解释》第14条第1款)

  (1)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

  (2)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行政诉讼解释》第14条第2款)

  (1)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

  3.集团诉讼(《行政诉讼解释》第14条第3款)

  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例]某合伙企业排放的污水污染了某区12户居民的住宅。该12户居民提请区环保局处理,环保局经调查后给予罚款2000元处罚。据此,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该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为原告

  B.该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合伙企业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

  C.12户居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推选2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D.12户居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答案]B、D。

[上一页] [1] [2] [3]

    更多信息请访问:新浪资格考试频道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新浪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多种方式看新闻】【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教育频道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33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
北京网通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