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三毕业生醉驾免予刑事处罚 网开一面不失情法

高三毕业生醉驾免予刑事处罚 网开一面不失情法
2021年04月13日 17:53 红星新闻

  最近,一起醉驾案引来不少公众关注。回看案件,过程并不复杂。2020年7月18日22时许,为和朋友庆祝学业结束,高三毕业生小余与朋友在离家附近不远的烧烤档喝啤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返回家,途中被查出醉驾。广州市番禺区法院近期一审判决,被告人小余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在网上,不乏对这一判决的质疑之声。的确,被告人小余醉驾是铁板钉钉的客观事实,那天晚上被查获时,他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7.6毫克/100毫升,远远超过了80mg/100ml的醉驾标准,又在道路上行驶,这种情形应属于醉酒驾驶。根据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处拘役,并处罚金”。而小余涉事时,也年满18岁了,如此看来,受到刑事处罚是大概率事件。

  不过,从法律上看,撞到枪口上的小余也有被“宽宥”的余地。首先是犯罪情节轻微。从法院查明的情况看,案发当天,小余喝酒后骑行,但距离较短,离小区很近;其次,深夜行驶,路面交通流量不大,这些都说明,此次醉驾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不仅如此,对于被告人小余,还有一些对其有利的酌定情节。比如,自愿认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时刚刚年满十八周岁,一贯表现良好,未发生过违反校规校纪情况等等。这些情节能证明他的主观恶性较小、初犯、可改造性大等,也配合司法机关,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理应在司法审判中被考量,进而体现到定罪量刑中。

  刑法的目的,不光是惩罚震慑,还有教育引导。从某种程度而言,后者的作用,比起前者更为持久,也更为重要。回到这起案件,一个高三毕业生,十年寒窗,一朝上榜,人生的大好画卷才刚刚展开,欢喜之余失控醉驾,也是偶尔过错为之,如果因此被重罚定罪,身陷铁窗囵圄,与录取他的名校失之交臂,毁掉的可能不仅是个人的光明前途,更是一个家庭的希望。对于社会而言,一个知错悔改的大学生,远比一个羁押严惩的罪犯要有价值得多。所以,从情理上讲,宽容也尤为重要。

  当然,对被告人小余“网开一面”,并不意味着司法可以“看人下单”“任意选择”,或显失公正。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谁也不能破坏和逾越的准则,但我们也不能将法律简化为冷冰的法条。近年来,司法机关也通过一系列案例展现出,“要将法律的专业判断与民众的朴素认知融合起来,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的理性,以公认的情理展示司法的良知,兼顾天理、国法与人情”,说的也正是这个朴素而有力的道理。

  司法是鲜活的教材。醉驾免予刑事处罚,高三毕业生小余在走向社会之前,上了一堂难忘的法律课,对广大公众而言,也可以在情与法、罪与罚的激烈碰撞中,经历一次深刻的法治洗礼。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柳宇霆(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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