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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人事局颁布了《北京市招聘外地人才实施细则》,它对于吸引外地人才进京工作,保障外地人才在京工作的合法权益的意义非常重大。本版在此进行一下详细介绍,敬请读者朋友关注。 ●本细则所称外地人才系指外地来京受聘从事科技、文教、经贸等工作,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事关系和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用人单位所需人才本市不能满足需要时,经本市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招聘外地人才。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供审核: (一)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写明单位性质、主要业务、确需招聘外地人才的理由、招聘的专业、职位、数量、聘用期限、待遇、招聘地区及招聘方式等); (二)证明用人单位法人资格的有效文件; (三)聘用合同样本。 ●人才市场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对用人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招聘外地人才,并于7日内核发《北京市招聘外地人才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一)本市人才不能满足其用人需要;(二)用人单位属本市重点扶持或优先发展的部门或行业;(三)拟招聘的人才与用人单位业务发展有密切关系且确实急需;(四)拟招聘的人才不属于国家予以人才资源保护的地区、行业或重点建设项目;(五)拟招聘的人才身体健康;(六)符合国家和本市人事政策、人才流动政策的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持《批准书》到外地招聘人才,必须经当地人才市场管理部门批准。在本市刊播招聘启事的,按《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批。 ●用人单位招聘外地人才后,必须按照《北京市外地来京户籍管理规定》,持《批准书》到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其办理程序按市公安局《关于对用人单位招聘使用外地人才办理相关手续问题的通知》(京公外人管字2000528号)执行。经批准招聘的外地人才,免缴管理服务费。 ●用人单位招聘外地人才后,必须持下列材料向本市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办理《外地人才应聘证》(市人事局统一制作,以下简称《应聘证》):(一)《招聘外地人才批准书》;(二)外地人才《应聘证》申请表;(三)受聘人员人事档案所在部门出具的档案管理和目前工作(待业)状况证明;(四)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五)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暂住证》等原件与复印件;(六)应聘人才如系在职人员,须出具原单位同意赴京应聘的证明文件或用人单位与原单位的借聘合同(协议)。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核发《应聘证》:(一)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的;(二)毕业生见习期或法定服务期未满的;(三)不能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的;(四)身患疾病不能胜任受聘岗位工作的。 ●《应聘证》是外地人才在本市应聘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的合法凭证,未取得《应聘证》的,任何单位不得聘用外地人才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 ●外地人才凭《应聘证》可向发证机构申请办理人事档案转递手续,其人事档案可调入本市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陆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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