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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大学生陷进“试用期”

http://edu.sina.com.cn 2000/11/29 11:43   齐鲁晚报

  今年7月离校的大中专毕业生大多已就业四个多月了,但一些人却还处在“试用期”里,既不知道究竟要“试”到何时,也得不到任何保障。据了解,由于对试用期存在着种种误解,目前,已导致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

  今天,毕业于原山工大计算机专业的本科生小黄向记者反映,今年7月毕业前,她应聘到目前所在的这家私营小公司。当时,负责招聘的人员说试用期为3个月,这段时间内每月工资为300元,转正后公司再替她办理各种手续,并签订合同。然而,到本月中旬,她的工作时间已整4个月了,公司里却压根没有人提转正的事,她去问部门领导时,得到的答复却是,公司领导对她不是十分满意,还要继续观察。

  记者从劳动部门了解到,在今年离校的大学毕业生中,由于“试用期”而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并到有关部门投诉的人数比往年成倍增加。

  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处负责同志介绍,随意延长“试用期”是一种违法行为。按照省政府1995年下发的有关文件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期限在1—5年之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期限在5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且试用期时间包含在合同期限之内。另外,《劳动法》也明确规定,雇佣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也应在试用期之前,而非转正时。(李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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