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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时报》诽谤政府官员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08/06 18:19  法律出版社

  (一)案例简介

  案由:本案中的诽谤起源于1960年3月。当时,《纽约时报》上刊登了一则付费广告,为马丁·路德·金及南方的自由之战而辩护。广告的标题为“留意他们日益高涨的呼声”,控诉了当时存在的“史无前例的恐怖浪潮”,以及针对黑人举行的非暴力示威活动。

  初审判决:沙利文--亚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警察局的公共事务长,对《纽约时报》和几名在广告上签字的黑人牧师提出控告。沙利文尤其反对广告中这样的声明:“大批用机关枪和催泪弹武装的警察,包围了亚拉巴马州大学校园。马丁·路德·金被袭击并逮捕了7次之多。”沙利文的证人证实了沙利文是受到他们的牵连,因为他并没有参与涉及到马丁·路德·金的行动。据巴拉巴马州诽谤法,他得到了500, 000美元的赔偿。

  终审判决:联邦最高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原判。

  (二)终审判决书

  (该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书由大法官布雷兰呈递)

  在本案中,本院必须确定言论和出版自由受宪法保护的程度,以及是否可以限制政府官员的权利,因为他们在受到诽谤时,难以通过反击媒体的诽谤行为而恢复其所受的伤害。

  这项初审判决的依据是广告中几个不精确的说法,例如,广告中声称马丁·路德·金被捕了7次,而实际上他只被捕了4次。在此,本院不同意(初审法院)关于本案不适用于第一修正案的说法,因为这项声明是作为“付费的”商业性的广告而刊出的,本院因此认为:“亚拉巴马州法庭所应用的法律条款,是缺乏宪法的支持的。因为在政府官员对媒体的诽谤行为进行反击时,法庭没有对言论自由权提供应有的保护措施,而第一修正案要求我们必须同时对自由言论进行保护。我们进一步认为,在适当的保护措施下,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这项判决的合法性。”理由陈述如下:

  根据亚拉巴马州法律,当言论是“意图伤害他人的名誉”或“使他人受到公众的蔑视”时,这种公开发表的言论就是“实质性诽谤”。一旦这种“实质性诽谤”成立,被告将不能进行事实辩护,除非他能够向陪审团证明其言论中所有的细节都是属实的,或是可以撤销其向法庭做这种证明的责任。否则法庭将估计所造成的损失,并且可以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遭受了金钱损失的情况下,作出判决。本案的问题就在于,该法律在这里作为政府官员反击对其的诽谤行为的依据,是否违反了言论和出版自由权。

  被告和亚拉巴马州法院均承认本院的看法,即宪法反对公开的诽谤行为。这个看法并不妨碍这里的判决。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均不支持使用诽谤法来判决那些对政府官员进行批评的行为。但是,与暴动、藐视、鼓吹非法行为、破坏和平、猥亵及其他各种在本院遭到质疑的言论一样,诽谤也不能不受宪法限制。必须按照第一修正案的标准进行判定。

  我们认为,一项重要的原则是:关于公众事物的辩论应该是无拘束的、健康的和完全公开的。在这个过程中,很可能会产生对政府和公职官员的猛烈的、尖刻的,有时甚至是令人不愉快的尖锐批评。广告作为这个时代对政治问题不满进行发泄的主要场所,很明显是受到宪法保护的。问题在于,是否由于广告中存在了一些虚假的内容,或是被宣称诽谤了某人的名誉,就会丧失受保护的权利。对第一修正案的权威解释已经明确拒绝对言论内容真实性的检测,不管是否有法官、陪审团,或是行政长官的命令,并特别提出不将这种解释真实性的责任强加给言论发表人。“宪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并不由于其真实性,公开性,或其中的思想信念所可能产生的社会效用而有所改变。”在自由辩论中,错误的言论是不可避免的。如果自由言论想要拥有“呼吸的空间”, “得以存活”,则必须受到保护。言论对政府官员的名誉有损并不意味着该言论就必须被镇压,因为这样将导致真正的错误。批评并不因为是针对对政府官员的就不受宪法的保护,而且,政府官员的声誉也不会因为受到了一些批评而受损。

  即使有真正的诽谤或错误,宪法也有理由对这种批评政府官员行为的言论进行保护。这是从1798年煽动叛乱法即Sedition Act of 1798的大讨论中学到的教训。这场讨论第一次让国民具体认识到第一修正案的核心含义。尽管煽动叛乱法从未在法庭上使用过,但对其有效性的攻击在法院的历史上一直存在着。例如,执行过程中所征收的罚款,由于不符合宪法规定,也被退还了。杰弗逊总统归还了为那些因这条法令被判刑的人,还归还了他们缴纳的罚金。本法庭同样认为这条法令是无效的。大家都有同样的看法,认为这条法令因压制对政府及其官员的批评,不符合第一修正案的规定。

  州不能采取行动压制错误的言论,因为这是在其诽谤法的管辖范围之外的。亚拉巴马州法庭所适用的法律,明显超过了犯罪法律的禁止范围。对本案的判决,尽管没有任何实质性金钱损失的证据,却比煽动叛乱法的判决严格了1000倍。由于害怕有人进行公开批评就禁止他们发表言论,则明显是压缩了第一修正案存在的空间。

  州法令也不能以“真实性”为理由来压制对政府官员的批评。对诚实的错误言论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其重要性无异于我们在判定一个售卖淫秽读物的书商有罪时必须有足够的证据一样。如果对批评政府行为言论一定要保证所有细节的真实性,那么肯定会导致“自我约束”。允许对真实性问题进行辩论,包括由被告负举证责任,都并不意味着要阻止虚假的言论。而如果按照州法律,民众对官员的批评会受到限制,即使它有可能是真实的,或者事实上就是真实的,因为人们对在法庭上提出证据有顾虑或者担心不得不为此付出代价。所以人们倾向于对“更宽泛的非法领域”做一些说明。这条法令因此而丧失了活力,限制了公共辩论的多样性,也与第一修正案不相协调。

  我们认为,应该有一项联邦法令来禁止政府官员因涉及对其行为的指责有损声誉和有失真实而获取赔偿,除非他能证明这种指责是出于“真正的恶意”,即明知其言论是虚假的,但并不在乎它是虚假的。我们认为本案中证明其真正恶意的证据,未达到令人信服的程度,不符合宪法标准的要求。由于被告处于正当的法律范围之内,因而这项法令不能得到宪法的支持。例如,关于《纽约时报》的证据,最多证明其中有一个过失,而并非全部是虚假的,不足以显示“真正的恶意”。同时我们也认为这些证据,在宪法范围内存在另一方面的缺陷,即在广告中并没有可以被陪审团定为诽谤罪的言论。因为其中并没有针对被告的资料,不论是名字还是官职。所以这项判决已经影响到对政府行为的自由批评,是相当不妥的。这使那些受到宪法保护的批评和罢工,包括对政府的真诚的批评受到判罚的可能性大大提高。我们坚持认为这样的判罚是不符合宪法的,否则对政府行为的非个人的批评,就会变成对政府官员的诽谤。因此,这些证据在宪法范围内将不足以构成对被告的指控。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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