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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生命是准则:各国交通管理法花样繁多(7)

http://www.sina.com.cn 2004/09/07 11:25  北京青年报

  文/刘瑞常 泰国保护生命至上

  为保障行人权益,泰国交通法规视行人为天然弱势群体,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损失赔偿等问题上都予以保护。

  《泰王国道路交通法》第三章第32款特别指出,机动车行驶期间,无论在任何地方和情况下遇到行人,必须减速避让或鸣笛、打灯向其示意。

  涉及到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问题,曼谷市副交通督管员、警察中校亚差说:“泰国是佛教国家,保护生命、保护弱者始终是我们的首要关切,这一关切也体现在我们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中。”

  他说,在泰国,只要机动车和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无论事故发生时行人位于道路的哪一个位置,机动车驾驶方均被视为事故责任人,要负责赔偿事故引起的相关损失。这种责任认定适用于机动车和行人之间的所有交通事故。即使“一个行人在有过街天桥的繁忙地段违规横穿马路,被正在行驶中的机动车撞伤甚至撞死,机动车驾驶员也仍然应该对这起事故承担责任,并赔偿一切相关损失”。但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在法庭正式裁定事故赔偿问题之前,驾驶员可以不被拘留等候庭审,而且无需交纳保证金。

  当然泰国的这种“生命至上”原则在执行过程中也有例外,亚差一边画着图一边解释道:“那就是发生了我们所称的‘不可避免事故’,即机动车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因为有障碍物阻挡无法看到前方的行人、又因为左右有路障或者车辆无法改变行驶路线而引起的撞人交通事故。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机动车驾驶员可以免除事故责任,因为驾驶员无论如何都不能避免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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