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公开课: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用工法律问题解析

普法公开课: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用工法律问题解析
2020年02月27日 12:53 新浪教育

  主讲: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李彦宏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善民生、带动就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一些中小企业可能面临资金周转、工资发放、停产停业等经营困难,影响劳动关系的稳定。

  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北京市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妥善处理提供了重要指导。为了帮助中小企业规范用工,化解用工风险,法官将根据近期国家发布政策精神,结合劳动争议审判实践,以问答形式就中小企业、劳动者在疫情期间遇到的问题给出解答,以期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参考和指引,帮助双方共同处理好涉疫情期间的劳动关系问题。助力构建和谐劳资关系,进一步优化辖区营商环境。

  专题一、关于工资、加班与工时

  一、关于工资

  1.劳动者在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全部公民的假期即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根据此前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放假时间如下: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2020年1月31日和2月1日既不属于法定节假日,也不属于休息日,本应该是工作日,但因疫情防控国家延长假期,该特殊假期内用人单位应视同劳动者正常出勤支付工资,2020年2月2日本属于休息日,劳动者在该日休息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工资。

  2.国家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延长假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上班的加班工资如何确定?

  答: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020年2月2日。本次延长假期是国家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八条的规定,采取的应对疫情的防控措施,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对于上述期间因工作需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相关规定,按200%标准支付劳动者休息日加班工资。

  3.劳动者被确诊为疑似患病者或系密切接触者被相关部门采取强制隔离措施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的员工,应支付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同时依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因此对于因疫情控制被隔离的劳动者,隔离期用人单位仍需要支付劳动报酬。

  4.从湖北地区回京到岗上班的劳动者居家自我隔离观察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从湖北地区回京自我隔离期也属于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劳动者应当遵守,北京规定自我隔离观察时间为14天,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

  5.企业由于疫情防控原因导致工资发放迟延时,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文)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鉴于当前疫情无法事先预见,如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按发薪日正常发工资,用人单位要履行好告知义务,将迟延发放原因及时通知员工,争取职工的理解和同意并在复工后立即支付。

  二、关于加班与工时

  1.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

  答: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出现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等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的可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若因为抗击疫情需要,用人单位可安排员工加班,员工必须服从。

  2.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是否可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答: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全力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蔓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当前最重要的任务,不论企业还是个人都有义务投入到这场战“疫”中,因此用人单位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可延长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3.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可否向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申请特殊工时?

  答:根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特殊工时,也可以采用灵活工时(如缩短工时、弹性上下班等),确保用人单位正常运营。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也作出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因此在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申请执行特殊工时。

  专题二、关于劳动合同履行、复工及假期安排

  一、 关于劳动合同履行与复工

  1.在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时,劳动合同能否到期终止。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依法享有医疗期,对于在医疗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员工,用人单位应该将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如果劳动者属于疑似病例、密切接触人员正处于医学观察期、强制隔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上述期限届满。如果用人单位仅仅依据劳动合同到期单方向员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的,单位系违法终止,有可能要承担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责任。

  2.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岗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推迟复工期间,应如何安排?

  答: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建议用人单位充分与员工沟通协商,实行灵活用工方式,通过线上办公、移动办公等安排职工工作。不具备线上办公条件的企业如果未复工时间较短,可优先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倒休假。如果未复工时间较长的,可与职工协商安排待岗。

  3.对于近期在疫情高发地区有过工作、旅居史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因此,用人单位应该将员工返京的信息及时向所在地卫生部门报告,听从所在地区卫生部门统一安排。同时,建议用人单位要安排职工进行为期14天的自行隔离观察,观察期满未出现发热症状者,才可以安排职工上班。

  4.劳动者在外地因防控措施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返岗,能否按旷工处理?

  答: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也就是说如果职工是因政府的防控措施而未能及时返岗,其未能提供劳动的原因不在于职工个人,不应认定为旷工。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调休假。

  5.用人单位可否要求返岗员工报告休假期间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家庭成员健康状况、有无可疑接触史等个人信息?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对于与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信息有告知义务,同时用人单位作为法律规定的防控义务承担者,对本单位的安全防疫情况负有整体责任。因此为了疫情防控,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法向员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轨迹、健康信息等。但是用人单位不得将收集的职工个人信息向他人泄露。

  6.用人单位在疫情发生后,可以单方安排员工待岗吗?

  答: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超过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才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因此只有疫情对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已经达到停产停业的状态时,用人单位才有权安排职工待岗。另外根据北京人社局发布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规定,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如果出于疫情防控考虑,劳动者无法及时返回工作岗位,企业也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安排职工待岗。

  二、关于假期

  1.员工年休假、探亲假与国家延长的三天假期重叠的,延长假期是否要扣除。

  答:关年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此次假期延长系国务院统一做出的规定,根据国家就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劳动者年休假应当扣除三天延长假期。关于探亲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因此,探亲假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不应再扣除。

  2. 延长假期或延后复工通知之前,劳动者已经得到用人单位准假或用人单位已经集中性提前安排休假的,劳动者能否申请变更休假时间。

  答: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政府发布的延假或延后复工通知之前,已经确认休假安排的,双方均应按照原先确认的假期类型执行,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按发布的通知执行。否则,在政府发布延假或延后复工通知之后,不宜更改假期性质。

  3.在国家发布的复工期间之前,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提前上班的,劳动者是否可以拒绝?

  答: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要求,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本市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应当安排职工正常到单位上班。对于确因工作需要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正常到单位上班的职工,各企业应当对其加强体温检测和健康防护,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做到防护工作全员覆盖。因此在春节假期后,用人单位可以自主安排职工是否到岗上班,但是要做好隔离防护措施。

  专题三、关于解除、终止和工伤

  一、关于解除或终止

  1.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个人有配合检疫、治疗的义务。如果劳动者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的行为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如其不服从管理,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不予以配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如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拒不服从抗击疫情工作安排而解除劳动合同?

  答:考虑到当下系疫情的特殊时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积极主动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尤其是对于企业内部负责生产、生活设施保障工作的员工,更是负有保障生产、生活设施要符合传染病预防的卫生要求,在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提供了劳动安全防护的情况下,如果员工仍拒绝服从工作安排,不到岗工作,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能否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进行裁员吗?

  答: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发生经营困难时不要轻易裁减员工,而是通过寻求政府部门帮助和扶持,并且与员工进行协商沟通,争取员工理解和支持共同渡过困难时期。

  二、关于工伤

  1.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从法律规定的文义表述看,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因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感染是否属于工伤需要劳动行政部门来具体认定,故建议用人单位出现类似情况时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行政部门做出是否属于工伤的相关认定结论。

  2.在疫情期间劳动者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费用?

  答:财政部、医保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医保及财政部门要确保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一是对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二是对于其中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备案,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患者使用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缴纳了医疗保险,劳动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可通过医疗保险报销,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医疗费用。

  专题四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

  1.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2.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推迟复工期间,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等诉讼期限是否停止计算?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因此,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如上诉期间、举证期限等期限的最后一日在延长后的春节假期期间届满的,则应顺延至2月3日。所以,除法院另行发布具体规定可以延长有关期限的外,建议用人单位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相关诉讼活动。

  3.在疫情发生前,用人单位已经提起的劳动争议诉讼案件能否延期?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延期申请,保护自己的诉讼权益。

  附录:涉及疫情期间稳定劳动关系的政策规定:

  2020年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2020年1月23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2020年1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同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2020年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2020年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 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发布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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