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普法公开课: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风险提示

网络普法公开课: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风险提示
2020年06月01日 10:51 新浪教育

  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风险提示

  主讲: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 法官助理 祁欢

  随着我国社会不断发展,互联网的使用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未成年人作为新生代接触互联网日益频繁,未成年人网民规模逐年扩大。根据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联合发布的《2019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2019年我国未成年人网民规模为1.75亿,比2018年增长了600万,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93.1%,其中互联网对于低龄群体的渗透能力持续增强,32.9%的小学生网民在学龄前就开始使用互联网。对于心智尚未完全成熟的未成年人来说,网络不仅仅意味着获取信息、沟通交流、游戏娱乐,它也存在各类潜在的风险。今天来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未审庭的法官助理祁欢将结合典型案例,围绕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风险,向各位同学和家长作出提示:

  第一,注意个人信息保护。

  【案例一】在一起强奸案中,被告人吴某通过QQ聊天结识被害人王某(13岁),并获知其个人信息,并在随后一年中,吴某多次前往王某家,采用言语威胁等方式,三次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且吴某还通过王某取得其同学被害人胡某某(13岁)的联系方式,采用同样的言语威胁等手段,先后四次与被害人胡某某发生性关系。最终法院认定吴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风险提示:QQ聊天等社交软件是社交时代年轻人的高频使用软件,很多人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网络沟通交流,在本案中,被告人就是通过QQ轻易获知了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并以此进行威胁,最终强奸了两名未成年少女。同学们要充分认识到社交网络的潜在危险,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对于隐私照片、家庭住址、就读学校、电话号码、父母身份等个人信息资料注意保密。家长亦应经常关注孩子的上网情况,并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教育,在遇到不法侵害时,及时报警、留存证据。

  第二,不要轻易“见网友”。

  【案例二】在一起强奸案中,被告人庞某甲(15岁)与被告人庞某乙(18岁)、周某甲(18岁)、周某乙(15岁)、黄某某(15岁)在旅社房间住宿期间,庞某甲提议并经过同意后,通过QQ联系其在互联网上认识的被害人李某(女,13岁,在校学生)到旅社房间。李某到达后随即被庞某甲、庞某乙、周某甲、周某乙、黄某某在房间内强行奸淫。另以相同方式,庞某甲、庞某乙还曾共同强奸李某1次,其中庞某乙强奸未遂;庞某甲还曾单独强奸李某1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庞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判决被告人庞某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被告人周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被告人周某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风险提示:本案是一起利用网络聊天邀约未成年女学生见面后发生的严重强奸犯罪案件。虽然被告人已被绳之以法,但已对被害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身心伤害。同学们应牢记切不要单独与网友线下见面,网络的虚拟性让人根本无法分辨聊天对象是“阳光帅哥”还是“犯罪分子”,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一旦发生危险将可能是一生的痛苦。家庭和学校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尤其要提高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自我保护意识。

  第三,提高警惕,注意防骗。

  【案例三】被告人江某某在互联网上以虚假出售二手手机的方法实施诈骗,于2017年7月11日骗取被害人李某甲(在校学生)人民币4000元,于同月20日至22日骗取被害人李某乙(16岁,在校学生)人民币900元。江某某的亲属代其退缴赃款人民币4900元。最终江某某被法院认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四】被告人刘某某在互联网发布传授入侵他人电脑技术、教做外挂及教他人用代码开通永久会员等虚假信息,以招收学员骗取费用。被害人张某某(10岁,在校学生)浏览该信息后,通过QQ与刘某某取得联系,并用其父手机通过“支付宝”向刘某某付费,欲学习网络游戏技术,刘某某谎称可以向张某某提供游戏源代码以帮其在网络游戏中获益。而后,刘某某通过互联网多次向张某某出售与其宣扬不符或不能使用的“网游外挂”及配套使用的“模块”,骗取张某某付款共计人民币13 3079.6元。案发后,刘某某亲属向张某某亲属退赔全部经济损失,张某某对刘某某表示谅解。最终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风险提示:这两起案件均是利用互联网通过诈骗方式侵害学生合法权益案件。同学们在上网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消费需求,但要认识到目前网络诈骗仍是高发态势,一定要提高警觉、注意分辨,加强防骗意识,不要因为麻痹大意成为网络诈骗分子的“猎物”,更不能相信所谓的黑客技术、游戏外挂等违规操作。家长们要对未成年子女日常网络安全进行教育、履行监管职责,对未成年子女可能接触到的大额财物要严加管理,以避免网络诈骗。

  第四,但凡涉“性”,勇敢说不。

  【案例五】被告人杨某某利用网络通过QQ聊天工具,分别以“张某甲”、“张某乙”、“陈某”及“算命先生”身份与被害人刘某某(14岁)、王某某(13岁)、沈某某(15岁)聊天,并以“算命先生”名义谎称被害人如想和“张某甲”等人生活幸福,必须先与“算命先生”发生性关系方可破解。杨某某以这种一人分饰多角,利用未成年人幼稚、胆小的弱势,采用迷信、威胁等手段多次诱骗三名被害人在宾馆与其发生性关系。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风险提示:在这起案件中,犯罪分子为了达到犯罪目的,花言巧语骗取未成年被害人的信任,达到自己性侵未成年人的目的。同学们要认识到,犯罪分子会利用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识别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比较低的特点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行为。有任何陌生人在网上跟你谈到性的话题时,无论他是以什么理由或借口,一定及时拒绝,切勿掉入犯罪分子的陷阱。家长和学校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性知识和性侵害防卫教育,降低风险发生概率。

  第五,勿独自搭乘网约车。

  【案例六】被告人林某某驾驶小型轿车通过滴滴软件平台接单,将独自一人坐车的被害人江某某(9岁)由某公交车站附近送往某小区。当车行至某中学侧门附近时,林某某为满足性欲,停车后露出下体欲让坐于副驾驶座的江某某抚摸,遭到拒绝后,又强行对江某某进行猥亵。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风险提示:本案被害人母亲因临时有事,通过手机平台预约打车后,被害人在独自乘坐网约车过程中遭到司机猥亵。同学们和家长要充分认识到未成年人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较弱这一特点,在家长无法亲自陪伴时,应尽量选择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网约车平台及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提高车内安全监控技术水平,保障乘车安全。

  第六,深刻认识毒品危害,切勿沾染毒品。

  【案例七】被告人叶某甲(16岁,在校学生)与社会闲散人员交友,社会闲散人员询问叶某甲是否有朋友需要毒品,若有需求可以找其购买,并可以获得好处费。2017年1月至2月期间,叶某乙(15岁、在校学生)因朋友要吸毒请求叶某甲帮忙购买毒品,后通过QQ联系与叶某甲商定毒品交易地点、价格、数量。双方先后三次合计以800元价格交易共约1克甲基苯丙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叶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风险提示:本案中被告人叶某甲结交错误朋友,为一点蝇头小利走上贩卖毒品的违法犯罪道路,足以让大家引以为戒。毒品犯罪一向是国家重点打击对象,随着时代的发展,善于“自我包装”的新型毒品和网络毒品犯罪呈现不断增长趋势。未成年人要学会正确交友,避免与不良社会闲散人员交往。同时提高警觉,深刻认识毒品的危害性,拒绝任何形式毒品,学会识别各种伪装下的毒品,避免避免误入歧途,坠入深渊。家长要认真履行监护责任,及时了解子女生活、学习、交友情况,帮助子女禁绝接触毒品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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