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公开课:案外人权利救济

普法公开课:案外人权利救济
2020年09月15日 14:54 新浪教育

  大家好,欢迎大家收看法官大讲堂节目,我是今天的主讲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刘杰。在实践中,您可能遇到过因为别人的诉讼影响到您个人的权利,那应该如何应对。这就是我们今天要谈的内容,案外人的权利救济。翻开民事诉讼法,会发现对于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这三个制度有区别又有交叉,容易混淆。今天,我结合实际案例,就三个制度的联系与区别做一个深入浅出的讲解。

  一、首先,我们要了解审理案外人救济案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①利益平衡原则;

  ②实质审查原则,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要求应区别于执行异议,执行异议只是形式审查,但执行异议之诉要进行实质性审查。

  ③权利甄别原则,物权优于债权,特殊债权由于普通债权;

  ④生存利益优先原则。

  二、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区别与程序衔接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对生效判决所涉财产的权属有异议,对生效判决本身无异议,目的在于排除对争议财产的执行。

  例如,开发商欠银行贷款未还,银行起诉开发商还钱,胜诉后申请执行。法院查封开发商名下一栋楼房。此时,小业主们(因种种原因没有过户)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如果认为小业主没有道理,裁定驳回其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小业主提起一个诉讼,要求不予执行,就是执行异议之诉。因此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并不是对原判决本身有意见,而是认为不该执行该标的物,理由都是案外人享有的权力能够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问题1:执行异议之诉中能否同时提出确权请求?

  答案是肯定的。①案外人同时提出确权请求和排除执行请求的,法院对是否支持确权请求、是否排除执行均应在具体判项中明确;②案外人未提出确权请求的,在具体判项中只表述能否排除执行,不对确权作出判决。

  问题2:案外人能否在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同时另行提起确权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法发(2011)15号)第26条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确权判决或者调解书。

  看财产是否已被执行局查冻扣,已被查冻扣的,不能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同时另行提起确权之诉(但执行异议之诉中可提出确权请求);没有查冻扣的,另行提起确权之诉不受限制,但尽量同案处理。

  2.第三人撤销之诉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通常指原审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债权人原则上不得提起。

  例如: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甲将房屋卖给乙,甲违约,乙起诉,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判决生效后,丙认为甲已将房屋卖给自己,自己才是房屋所有人,甲无权卖房,故提起撤销之诉。

  3.案外人申请再审

  申请主体:①狭义的案外人;②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

  狭义的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必须是执行异议前置程序,系提起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

  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

  ①知道或应当知道生效裁判之日起6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②执行异议被驳回,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4.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关系

  目的均在于否定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功能相似,程序上择一适用。

  根据当事人启动程序的先后确定不同的处理规则:

  ①如果案外人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可申请再审;

  ②案外人先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又提出执行异议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继续进行,不能申请再审;

  ③同时启动的,合并审理。再审吸收第三人撤销之诉,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应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裁定中止再审。

  感谢您收看法官大讲堂,咱们下期再见

普法公开课

大咖说

高清美图

精彩视频

品牌活动

公开课

博客

国内大学排行榜

国外大学排行榜

专题策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