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公开课: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问题

普法公开课: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问题
2020年09月15日 14:55 新浪教育

  大家好,欢迎大家收看法官大讲堂,我是今天的主讲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李燕。今天我们来讲讲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问题。

  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被毁损车辆于物理上恢复原状后,仍基于技术性能下降(技术性贬值)或交易评估降低(固有性贬值)等而减少价值。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应否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3月4日在该院网上院长信箱中发布《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我们对该项损失持保守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严格把握。在此种考虑下,最高法在《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道交司法解释)中规定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范围中并未明确列明车辆的贬值损失。

  而对于车辆贬值损失应否赔偿,在何种情况下法院能支持当事人的该项诉求,我认为应从以下两方面考虑:

  一、 当事人请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法律依据

  1.《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2.《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虽然道交司法解释没有对车辆贬值损失予以规定,但基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当事人可以依据上述两项法律规定向侵权人主张。

  当事人主张贬值损失的法律依据找到了,而在司法实践中能否具体支持当事人的诉求,主要要看是否存在以下情形,也就是我们要讨论的第二个方面,当事人请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事实依据:

  第一,请求赔偿的一方或其允许驾驶车辆的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或承担次要责任。这一点主要是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请求人须无过错或过错较低。在此需注意的是,请求人应为车辆所有人。

  第二,事故车辆车龄较低或行驶里程数较少。司法实践中,多认为事故车辆一般应为新车,至于多久时间内为新车,各法院未形成统一意见。结合各院判例,车龄以一年之内为宜,另外我认为还须考虑车辆的行驶里程数,如营运车辆有可能车龄低但行驶里程数高,其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的贬值损失未必高。在判断该因素时,应结合专业鉴定评估机构的鉴定结论综合予以考量。

  第三,事故车辆车龄受损情况涉及车身框架等重要部位,且受损情况非常严重。这需要由专业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相应的鉴定意见。但要注意并非任何损害事故都能引发贬值损失,只有价值较高、受损程度较重、修理费用较高的车辆遭受的贬值损失才可获得赔偿,而如果车辆受损情况经过修理后得以恢复,则法院不会支持车辆贬值损失。

  下面举一个案例:

  案例:王某诉北京某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阳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王某驾驶的小客车与韩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韩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庭审中,北京某运输公司认可发生交通事故时韩某从事的系职务行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王某申请,双方协商确定由北京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受损车辆的车辆贬值损失进行鉴定。2017年2月24日,该评估公司作出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为:“经运用成本法评估,评估对象的车损减值金额为:人民币61,000.00元。该车主要受损部位:切割焊接右D柱、切割右后叶子板。后围板、右后车顶、后箱底板钣金。该车使用9个月,折旧180个月,成新率95%,变现率80%,减值30%。该车受损部位减值金额为:271 367元×95%×80%×30%=61 000元(取整)。”王某支出鉴定费2700元。一审法院考虑受损车辆购买时间不长,且原车价值较高,本次事故造成受损车辆损毁严重,即使已经修复也不能恢复其原有价值及功能,根据《价格评估报告书》的评估结论,认定车辆贬值损失费61 000元。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的涉案车辆是否存在贬值损失;如存在贬值损失,该贬值损失及评估费应否获得赔偿。根据查明的本案事实,王某所有的涉案车辆因涉案事故受损、贬值是确定的事实,一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北京某运输公司应对王某受到的修理费、交通费、贬值损失费、评估费承担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以上就是今天讲课的内容,感谢您收看今天的《法官大讲堂》,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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