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公开课:医美消费者权益保护

普法公开课:医美消费者权益保护
2020年09月25日 11:48 新浪教育

  大家好!欢迎收看《法官大讲堂》,我是今天的主讲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刘娅。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学科技的进步,美容行业获得了长足发展。不同于传统消费行为和典型医疗行为,美容以满足身体或容貌“美”为目的,近年来更是出现了诸如“微针”“蓝光”“无创导入”“AI微米”等新兴美容项目,实践中因美容效果未达预期或者遭受人身伤害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今天,我就跟大家讲讲新兴美容项目的司法认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是正确区新兴美容项目属于生活美容还是医疗美容;二是涉医疗美容合同纠纷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是正确区分新兴美容项目属于生活美容还是医疗美容

  医疗美容是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等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对医疗美容机构资质、从业人员资格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医疗美容项目也限定于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科目范围,而对生活美容监管相对较低。区分提供服务的机构类型以及接收服务的种类,直接影响到合同效力以及欺诈等情节认定。实践中,一般以“侵入性”和“非侵入性”作为两者分界线。不过,新兴美容项目,根据名称和合同约定较难以是否侵入作出判断,接受服务一方往往不能明确指出采取的是何种技术手段,仅能说明“微疼”“微麻”等直观感受,服务提供方也不能提供完整的服务档案或病历资料。实践中,法院可以要求服务提供方提供产品或仪器的说明书、检测报告等,从检测标准判定仪器属于生活美容仪还是医疗器械,所用制剂是否属于药物,从而认定美容服务类型。同时,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了解是否进行过类似项目或仪器的检查备案,必要时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取证或通知卫生行政部门作为专家证人出庭。

  二是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涉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是否可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反对者认为,医疗机构不同于商品经营者,不以盈利为目的,医疗事业具有社会公益性,医疗行为也不是普通消费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中也明确了医疗服务合同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肯定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因市场信息不对称使得消费者处于弱势一方,为给予消费者特殊保护而产生的,医疗美容专业性强,信息不对称,有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理基础。此外,医疗美容机构多具有营利性,且从医疗美容服务内容上看,其不都以治愈疾病为目的,而是“锦上添花”对容貌、身体形态“美化”,具有较强的可选择性、自愿性,是消费者满足更高个人需求的一种新型消费行为,符合生活消费的特征,而且,医疗美容属于生活消费也已经具有一定的社会接受度,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们认为,医疗美容可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但是应当对医疗美容进行限缩解释,可以从合同主要目的来判断,例如先天缺下颌患者的修复应当认定为医疗行为,而诸如“微针”“蓝光”“无创导入”“AI微米”等新兴美容项目是以容貌、身体“美”为目的,虽然属于医疗美容行为,但符合生活消费特征,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今天我们就讲到这儿,感谢您收看《法官大讲堂》,下期再见!

普法公开课

大咖说

高清美图

精彩视频

品牌活动

公开课

博客

国内大学排行榜

国外大学排行榜

专题策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