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宇
案情回顾
小帅是某学校在读学生,他与学校、冷机公司三方签订了《学生实习协议书》,约定小帅到冷机公司实习,公司支付实习津贴。协议中也明确了不得安排小帅加班,以及公司在实习生上岗前应对其进行操作规范、安全生产等多项培训教育,为实习生安排指派带教老师,提供劳动保护措施等内容。一天上午,小帅在公司加班操作机器,在更换模具时不慎踩到开关,致使右手手指受伤。小帅出院后,将冷机公司及学校诉至法院,要求除公司已垫付的治疗费用外,公司和学校还应共同赔偿自己各类损失22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公司应赔偿小帅因本次受伤造成的损失14万余元,学校赔偿5万余元。
法官释法
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本案中,冷机公司是小帅实习期间的直接管理人,小帅所从事的劳动客观上属于为冷机公司创造经济利益,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公司应对小帅所受的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学校在知晓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实习生加班的情况下,仍放任实习生加班,未尽到督促职责,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实习生虽然不一定与实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实习单位仍然对实习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工作期间,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即使自身存在一般性过错,也不能减轻实习单位的赔偿责任。
另外,学校也应就实习生在实习中的安全防范和权益依法提供必要的保障。如果学校未对实习单位尽到必要督促义务,根据其过错程度,也要对实习生的伤害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