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10日发布一起高空坠物致人死亡案例。
2024年底,赵某夫妇带孩子在小区玩耍时,一只从天而降的乌龟砸中孩子头部,后孩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坠落的乌龟系小区业主张某饲养。此外,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曾投保了物业管理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赵某夫妇与张某、物业公司及其保险公司等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赵某夫妇将上述各方诉至武江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13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张某作为乌龟的饲养人和所有人,应当对赵某小孩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至于物业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规定,只有在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然而,赵某夫妇未能举证证明物业公司存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形,因此法院对赵某夫妇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对于保险公司的责任,由于物业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依法判决张某需向赵某夫妇赔偿128万元。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上诉至韶关中院。经韶关中院调解,赵某夫妇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赵某夫妇同意张某分期偿还赔偿款,并给予其30天的宽限期。
法官提醒:每个宠物的主人在享受宠物陪伴的同时都必须加强安全意识,确保宠物不会对他人造成伤害。尤其是在高层饲养宠物,饲养人应当加强对宠物的管理和看护,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物业管理方也应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对小区公共区域的巡查和管理,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同时加强对居民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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