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师定期与研究生谈心 更不准让他们为其打工

2018年11月16日12:01  教育专栏     我有话说

  日前,江苏省教育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文件形式明确了研究生导师选聘制度、基本权利、主要职责和管理机制等。

  导师要定期与研究生谈心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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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指出,坚持师德为先,坚持育人为本,坚持质量为要是对研究生导师的基本要求。其中,明确要求研究生导师确保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研究生,坚持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

  《意见》规范了研究生导师的选聘制度。明确选聘原则,凡存在师德问题的,一票否决;实施评聘分离,对聘期内无项目、无经费、无成果的研究生导师原则上暂停招生,培养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的研究生导师至少三年不得招生。

  《意见》提出,要注重研究生人文关怀。研究生导师要定期与研究生谈心谈话,关注研究生的学业压力和身心健康,努力帮助研究生解决实际困难,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指导研究生制定切实可行的职业发展规划,并提供力所能及的就业创业帮助。

  《意见》还提到健全联合指导机制。培养单位要主动打破学科和单位界限,鼓励跨学科、跨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学科交叉和联合指导中,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的团队作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要实行校内和行业研究生导师“双导师制”。博士研究生培养要积极探索境内和境外研究生导师“双导师制”。此外,新增研究生导师一律实行“先培训、后上岗”。

  明确导师十条红线:不准安排研究生为自己“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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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上述的意见,关于印发《江苏省研究生导师职业道德规范“十不准”(试行)》(以下称“十不准”)的通知也同时下发。

  “十不准”严格为研究生导师划定了红线。包括不准发生学术不端行为;不准在招生中徇私舞弊;不准因非客观原因不履行实际指导责任;不准长时间不指导研究生的学术活动、不回复研究生的学业询问和论文审阅诉求;不准签署虚假意见;不准以研究生名义虚报、冒领助研津贴,故意迟发、克扣研究生助研津贴;不准侵犯研究生学术权益;不准让研究生承担科研活动等相关费用;不准安排研究生承担属于私人领域和家庭生活的事务。

  而对违反师德师风建设要求以及“十不准”的情形,视情形给予暂停招生资格、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直至给予相应处分等,切实保障研究生导师队伍风清气正。

  研究生和导师是“互坑”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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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乎上有两个问题,一个是“什么样的导师最坑学生”,这个问题引起了无数研究生吐槽,一学期见不到人、不指导学生、让学生帮做项目赚钱、帮导师做各种杂活等都是很多研究生吐槽的点。

  而另外一个问题是“什么样的学生最坑导师”,回答里提出的学生主动性不足、效率低、水平不高、毕业论文问题多、女学生结婚怀孕影响学业等,也引起了很多导师的共鸣。

  有人看到这两个帖子在知乎里“打擂台”感叹道:“这完全是研究生和导师互坑的辛酸史。”

  当前,关于研究生和导师之间的关系时不时会引起讨论,甚至见诸报端。有时候因为一些负面新闻,让研究生和导师之间的不和谐也被不断放大,两者之间的关系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始变得复杂。

  实际上,当前研究生和导师的关系,大部分还是和谐的,就像上面说的知乎上的那两个问题当中,也不乏有赞扬自己导师的学生和夸奖自己学生的导师。当然,我们也不能否认,有些师生关系确实紧张,虽然在少数,但还是会影响到校园里师生的关系和环境。

  此次江苏省印发的《意见》及“十不准”,对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以及研究生的健康发展都有一定的好处。我们也期待发布之后的效果。

  相关:国外的导师制度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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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的美国高校多实行以导师为主、导师和指导委员会相结合的研究生培养制度,由指导小组共同负责研究生的学习和科研方面的指导。这种通过导师委员会培养研究生的制度是对德国学徒式导学方式的继承和改进,很好地补充了单个导师知识的局限性和由此可能导致的片面与狭隘,也确保了学术的公正和公平。

  美国科罗拉多矿业学院是一所研究型大学,地球物理系为该校的优势学科,该校研究生培养质量久负盛名正是基于导师与导师协作制度并行。CSM地球物理系的研究生导师由该系的教授和副教授组成。导师均有博士学位,大部分导师都有在企业长期工作的经历,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加拿大大学也存在这样的导师委员会。除了给每一个研究生配备一位主导师以外,还有教授和导师组成的导师委员会。该委员会有许多职责,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指导学生的学业,而另一项重要职能就是监督这个由学生和教授组成的特殊团队的关系。

  作为参与研究生大学生活的重要成员,加拿大圭尔夫大学研究生导师的主要职责是引导和激发学生的学术潜力,以下是部分职责:

  ● 促进学生的智力成长和专业知识的积累。

  ● 在导师委员会的协助下引导学生提升课程学习水平。

  ● 为研究、项目开发或者执行提供帮助。

  ● 通过适当的电话、电子通讯或者面对面交流、讨论,了解学生的学术进展和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 彻底审查学生书写并提交的资料,并为其能力提升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告知学生审查、批阅这些资料的时间。

  ● 导师需要在学生将论文初稿或者研究项目提交给导师委员会前对其进行审核,为学生提出建议。

  ● 按照研究生日历或者研究生院的规定,帮助学生了解论文审查、考试或者提交的截止时间和规则。

  ● 长期不在校也需要给予学生足够多的关注,并作出合乎要求的安排。

  ● 在符合学校纪律规定、资源与人力允许的情况下,为学生的论文或者研究提供合理的帮助和支持。

  ● 组成导师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定期与学生召开导师委员会会议,一般情况下一学期不少于1次;每个学期在与导师委员会协商的情况下,向学院的研究生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在学期末审核中明确的问题,须跟学生和研究生委员会一起开会制定行动计划等等。

  附:《关于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及《江苏省研究生导师职业道德规范“十不准”(试行)》

  关于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苏教研〔2018〕7号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研究生导师队伍是研究生培养的关键,肩负着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使命与重任。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围绕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一根本问题,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学养深厚、术业精进、治学严谨、指导有方的高素质研究生导师队伍。

  二、基本要求

  (一)坚持师德为先。研究生导师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要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恪守学术规范,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研究生。

  (二)坚持育人为本。研究生导师要爱岗敬业、履职尽责,确保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研究生,坚持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将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到人才培养具体实践中。

  (三)坚持质量为要。研究生导师要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秉承先进教育理念,关注学科前沿,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指导能力。要遵循教育规律,关注社会需求,坚持因材施教,着力提升研究生的学术素养和创新实践能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三、主要任务

  (一)规范研究生导师选聘制度

  1。 明确选聘原则。培养单位要按照“标准明确、程序严格、公平公正、保证质量”的原则选聘研究生导师。要将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业务素质精湛作为研究生导师选聘的基本要求。既要坚持学术标准,明确科研项目和成果的要求,又要注重教书育人成效,重视教育教学和指导工作质量的评价。凡存在师德问题的,一票否决。

  2。 开展分类遴选。培养单位要创新研究生导师遴选机制,依据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基础学科与应用学科、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差异,结合校内导师与校外导师、专职导师与兼职导师的特点,细化和区分研究生导师遴选标准,实施分类遴选。对特殊优秀人才,制定专门遴选办法。

  3。 实施评聘分离。培养单位要实施研究生导师遴选和招生分离,建立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制度,实施动态管理,鼓励择优上岗。对聘期内无项目、无经费、无成果的研究生导师原则上暂停招生。培养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的研究生导师至少三年不得招生。

  (二)保障研究生导师基本权利

  1。 招生参与权。研究生导师可依据培养单位招生工作的规定,根据科研需求及研究经费情况,提出本人年度招生申请。研究生导师可根据培养单位工作安排,参与招生工作,发挥其在研究生选拔录取中的重要作用。在明确师生互选标准和要求的基础上,研究生导师有权选择指导的研究生。

  2。 培养自主权。研究生导师根据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和相关管理规定,结合研究生个人实际,与其共同制订个性化的培养计划,作为履行指导职责、督促学业进程、调整学习年限等主要依据。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有权向培养单位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3。 育人推荐权。研究生导师对研究生申请硕博连读、联合培养、科研项目、学术交流、成果奖励以及其他综合素质评价鉴定等具有推荐权,有权对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三助”岗位申请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4。 管理建议权。研究生导师有权对培养单位的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提出建议,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举措、相关规章制度等提出意见。

  (三)明确研究生导师主要职责

  1。 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研究生导师要积极引导研究生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培养研究生健全的人格品质。要及时了解研究生的思想动态,支持研究生积极参加党团组织活动,培养研究生的家国情怀和社会责任感。

  2。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研究生导师要引导研究生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杜绝抄袭剽窃、试验造假、篡改数据、论文买卖、代写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对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和学位论文承担审核责任,根据实际贡献实事求是地进行成果署名。

  3。 培养研究生学术和实践创新能力。研究生导师要定期与研究生沟通交流,强化学术指导,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引导研究生在学术前沿开展创新研究。要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专业实践活动、社会实践服务,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升研究生的创新创业能力。

  4。保障研究生培养条件。研究生导师要提供必要条件和经费支持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要按照培养单位的要求,按时发放研究生助研津贴。研究生导师出差、出国(境)等期间,应安排好研究生的培养工作,确保培养过程和培养质量不受影响。

  5。 注重研究生人文关怀。研究生导师要定期与研究生谈心谈话,关注研究生的学业压力和身心健康,努力帮助研究生解决实际困难,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指导研究生制定切实可行的职业发展规划,并提供力所能及的就业创业帮助。

  6。 加强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研究生导师要主动学习研究生教育方针政策和相关理论知识,善于将本学科最新研究成果融入教学内容和指导工作中,善于运用信息化手段,大力加强课程建设,积极推进教学改革,不断探索研究生教育规律。

  (四)健全研究生导师管理机制

  1。 健全招生资源配置机制。培养单位要根据研究生招生规模和学科建设需要,综合考虑师德表现、学术水平、指导能力、培养质量以及科研项目、经费、成果等,合理确定研究生导师的招生数量。培养单位要把研究生和研究生导师互选作为招生资源配置的重要措施,明确互选原则、标准、程序及要求,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的主体作用。

  2。 健全联合指导机制。培养单位要主动打破学科和单位界限,鼓励跨学科、跨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学科交叉和联合指导中,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的团队作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要实行校内和行业研究生导师“双导师制”。博士研究生培养要积极探索境内和境外研究生导师“双导师制”。

  3。 健全培训交流机制。培养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导师履职培训制度,每年开展研究生导师集中培训或者专题研讨不得少于1次。新增研究生导师一律实行“先培训、后上岗”,注重发挥优秀研究生导师的“传、帮、带”作用。培养单位应积极选派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到相关行业或企业兼职、挂职,提高实践指导能力。

  4。 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培养单位要建立研究生导师聘期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师德师风和指导质量,把考核结果作为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绩效分配、评优评先和招生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要分类构建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考核体系和评价标准,注重将研究生导师承担研究生课程建设、教育教学改革课题等工作成效纳入其中。

  5。 健全表彰奖励机制。培养单位要建立健全优秀研究生导师表彰奖励办法,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要广泛宣传优秀研究生导师和团队的先进事迹,大力推广立德树人的成功经验,切实发挥先进典型的积极影响和示范表率作用,营造学习先进、争当优秀研究生导师的浓厚氛围。

  6。 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培养单位对不认真履行导师岗位职责并产生不良后果的,应视情况及时予以严肃处理。其中,因研究生导师履职不力,研究生出现学术不端行为或违反学术道德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研究生培养质量出现问题的,可视情况分别采取约谈、限招、停招等方式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省级统筹。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将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情况纳入高水平大学和学科建设评价体系。每三年开展一次研究生导师指导质量抽评,突出对研究生导师业务能力、指导水平、培养质量和研究生满意度的调查。评价和调查结果作为研究生招生计划、省级相关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对存在研究生导师失职失范行为监管不力、拖延或拒不处理、推诿隐瞒等情况的培养单位,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减少研究生招生计划或相关专项经费安排,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二)落实主体责任。培养单位要落实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主体责任,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每年要专题研究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工作,听取汇报和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安排研究生导师培训专项经费。要建立畅通的意见反馈机制,及时受理和限期办结研究生导师提出的书面函询、报告、申请、申诉等;要建立高效的协调处理机制,妥善解决研究生导师与研究生之间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三)强化各方协同。积极营造全社会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监督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构建各方协作、多方参与的工作机制。深入推进江苏产业教授(兼职)选聘制度,不断完善研究生工作站建设模式,吸引行业、企业优秀人才担任研究生导师,形成科教协同、产教融合的研究生培养格局。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根据本意见制订本单位实施细则。

  省学位委员会 省教育厅

  2018年10月25日

  江苏省研究生导师职业道德规范“十不准”

  (试行)

  一、不准讲授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发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损党和国家声誉的负面和消极言论。

  二、不准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纵容所指导的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

  三、不准在招生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组织或参与任何有可能影响到研究生招生公平公正的辅导或培训活动。

  四、不准挂名为他人招生、以他人名义招生,或者非客观原因不履行实际指导责任。

  五、不准疏于指导、放任管理,长时间不指导研究生的学术活动、不回复研究生的学业询问和论文审阅诉求。

  六、不准签署虚假意见,违规委托他人填写各环节的鉴定意见或评审意见。

  七、不准以研究生名义虚报、冒领助研津贴,违规故意迟发、克扣研究生助研津贴。

  八、不准侵犯研究生学术权益,在有关学术成果中强行安排无关人员署名,或不按实际贡献排序署名。

  九、不准违反培养单位有关规定,让研究生承担科研活动、学术交流、社会实践、学位论文评审或者答辩等相关费用。

  十、不准安排研究生承担属于私人领域和家庭生活的事务,或强行安排研究生在与自己有利益关联的单位从事与学业无关的劳动。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文章关键词: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导师学术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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