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评法定最低刑责年龄拟下调:未成年犯罪不再一放了之

央视评法定最低刑责年龄拟下调:未成年犯罪不再一放了之
2020年10月14日 06:30 央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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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草案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近年来,一些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恶性犯罪案件,比如,2018年湖南省衡南县13岁男孩锤杀父母案,去年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案,对被害人和社会造成严重伤害,也刺痛了公众的心,多次引发是否立法应该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立法机关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拟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是顺应现实、回应民意的结果,体现了立法与时俱进。

刑事责任年龄是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按照目前我国刑法规定,14岁以下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14岁以下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哪怕情节再恶劣、后果再严重,也无须承担刑事责任,只能“一放了之”。对比被害人失去健康和生命,公众发出“法律到底保护谁”的追问,是基于朴素正义观的正常反应。

刑法之所以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基于这样一种的判断:一个人,只有当他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时,对其进行处罚才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否则处罚则既不正当也没意义。每一个达不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都被推定为对自己的侵害行为不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

然而,在一些案件中,未成年侵害人的行为却颠覆了上述认知,其作案计划之周密、手法之老练,令人震惊。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他们,真的对自己行为性质和后果没有辨认能力吗?他们应该受到法律无原则的庇护吗?无原则庇护可能给社会和他人带来怎样的伤害?这些问题事关公众安全,容不得回避。

从1979年刑法作出有关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到到现在,四十多年过去,社会环境发生很大变化,因早熟等原因,未成年人犯罪呈现新的态势,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有与时俱进的现实需求。告别“一刀切”,留下灵活适用的“口子”,既有利于实现个案公正,也有助于社会防卫。

从草案规定看,这次开的“口子”不大:年满12周岁,仅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两个罪名,犯罪情节恶劣,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而在程序上,需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工作,其中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立法机关慎重一些,“口子”开得小一些,是对的。未来,“口子”是否有扩大的必要和可能,需视未成年人犯罪走向和打击犯罪需要而定。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刑事威慑和处罚是其中的重要一环。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有助于提升刑罚威慑力,遏制低龄未成年人犯罪,保护公众免受伤害。而对于低龄未成年人来说,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意味着他们可能因侵害行为付出更大代价,这是一道“紧箍咒”,如果这个“紧箍咒”可以让他们时刻检点自己行为,可以让其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从而避免走更大的人生弯路。

(原题为《热评丨法定最低刑责年龄拟个别下调:未成年人犯罪不再“一放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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