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英国企业家移民细则最新变化和误读

2014年06月04日10:54  新浪教育 微博    收藏本文     

  作者:Peter Liu, 刘鹏,旅英13年,从事移民[微博]法逾10年,英国移民局内政事务署注册高级移民律师,英国移民律师协会资深会员。(新浪微博@英国移民PETERLIU)

  英国内政部于2014年3月13日出台了移民政策更改条例,并于2014年4月6日更新了相应的签证政策。其中关于企业家移民签证(Tier 1 Entrepreneur)的政策条例,除对于在英生活资金的数额有变更之外,关于企业家移民团队共用资金的法律漏洞进行了修补,并对新增两个工作职位的续签要求作出了细微的调整。在此,笔者将为大家详解2014年4月6日之后的企业家签证移民政策中关于资金应用的法律漏洞调整。

  续签条例变更1——法律漏洞修补之资金共用漏洞

  现有漏洞:在组队申请英国企业家移民过程中最常见的漏洞是利用资金的反复叠加以及英国移民法中对组队申请的先后顺序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特别常见的是英国境内的psw签证转换企业家移民签证时,拒签有可能引起的法律争议。在法庭辩论当中,容易出现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故此英国移民局更改相应政策条文来修补此漏洞。

  新的签证政策修改了之前关于组团申请企业家移民签证共用资金的漏洞。然而此项政策变更却带来了一些对于移民条款的误读,比如所谓“组队申请企业家移民签证的申请者,不可以与其他持有企业家移民签证的人合伙做生意”一说。

  根据2014年4月6日的最新签证条例,移民局对于企业家团队的规定为:企业家团队的两位成员可以通过相同的投资和商业运作来申请分数(计分制签证对于每一项签证要求都有明确的分数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两位成员必须拥有对于投资资金和商业决策的平等掌控…任何一位团队的成员都不能在递交其签证之前,持有相同一笔资金与除另一位成员之外的其他申请者获签企业家移民签证。

  原文如下:

  ‘Youmay claim points for the same investment and business activity with anotherperson if you have formed an entrepreneurial team. In this case you must bothhave equal level of control over the investment funds and/or business(es)formed。

  …

  ‘Neitherof the team members must have previously been granted leave as a Tier 1(Entrepreneur) migrant on the basis of investment and/or business activitylinked in this way with any applicant other than each other if the same fundsare being relied on as in a previous application.’

  Page47, https://www.gov.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ds/attachment_data/file/300073/T1__E__Guidance_04-14.pdf

  目前网上流行的解读为:除了组队申请企业家移民签证的两位队友之间可以合伙做生意之外,不能跟其他持有企业家移民签证的人合伙做生意;若已经以企业家移民申请者/申请团队的身份入股一个项目,必须拒绝其他企业家移民投资者/投资团队,否则续签一定会被拒等等。然而仔细研读内政部关于此项讯息的条款,就会发现这样的解读显然是有误的。

  正确的解读应为:若申请者A已跟申请者B组队,各出一部分资金(例如A出10万英镑,B出10万英镑)得到企业家移民签证,那么A就不可以用在与B组队时的10万英镑资金再与C组队进行申请。

  那么此时也引出另外一个问题:假如A已跟B组队,各出10万英镑资金得到企业家移民签证;此时A再拿出另外10万英镑资金与C组队(C也出10万英镑资金)进行申请,(例如:目的在于帮助C获得企业家移民签证),那么A和C的申请是否也符合条件呢?笔者的理解是可以的,至少是没有被明文禁止的。因为通过移民条款可看出,内政部对于企业家签证的重要考察点之一为“是否投入应有额度的资金”,比如一个申请者或一个申请团队必须投入5万英镑或20万英镑的资金,而不是重复利用同一笔资金进行不同的申请。

  就以上问题,笔者已经致信移民局相关部门要求给予更清楚的解释,但截止发稿之时还没有收到确切答复,期待在有具体答复后可以跟读者分享。

  撇开以上引伸问题不谈,根据现有的移民条款,笔者列举了以下几个例子供读者更好地理解最新的共用资金要求。

  举例1:甲乙两人同时组队申请并获批,续签时,甲乙两人可以根据第一次申请时的资金证明情况提出续签申请并获得相应分数。

  举例2:甲乙两人同时组队申请并获批企业家移民,续签时甲利用与乙组队时投入的资金,再与丙方提出共同资金组队来满足续签要求,此类情况被禁止。

  举例3:甲乙两人同时组队申请,甲获得批准,乙被拒签,乙方提出新的申请时必须证明满足5万英镑或20万英镑的资金证明,而不是过去的一半资金存款证明。

  举例4:甲乙两人同时组队申请,并获得批准。此时丙丁两人也组队达到相应资金金额,加入甲乙运营的商业项目进行共同运作。这样的情况也是允许的,并且在分别达到创造新增工作职位的情况下(甲乙组和丙丁组在三年内各新增两个工作职位),是可以被获批续签的。

  同时,最新的移民条例在Appendix A中明确规定,若申请者并非唯一的sole partner或director,必须在递交申请时标明:1)其他partners或directors的名字;2)其他的partners或directors是否也是T1E签证的持有人;3)如果关于2)的答案是肯定的,必须标明以上持有人何时成为partners或directors,在进行T1E申请时是以单人形式还是组队形式,以及关于他们创造新增工作职位的详细信息。

  原文如下:

  “If the applicant is not the sole partner or director in the business, hemust state:

  (i) the names of the other partners ordirectors,

  (ii) whether any of the other partners ordirectors are also Tier 1 (Entrepreneur) Migrants, and

  (iii) if so:

  (1) the dates they became partners ordirectors,

  (2) whether they are applying under theprovisions in paragraph 52 above, and

  (3) if they have made (or are making at thesame time) an application in which they claimed points for creating jobs, thenames of the jobholders in question。”

  Page 36,

  https://www.gov.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ds/attachment_data/file/302679/20140410_Immigration_Rules_-_Appendix_A_MASTER.pdf

  由此可见,关于新的签证条例,目前在网上流行的“不允许大型项目通过吸引多个企业家移民申请人入股筹集资金运营”的说法是不准确的。然而,即便签证条款并未明文禁止这种筹集资金的大型项目运营,笔者也并不推荐这样的操作模式。原因在于创业是一个经过思考和推理再付诸实践的过程,需要创业者对于创业项目和合作伙伴了如指掌,如此才算具备一个创业者的基本条件。笔者在前几日发表的文章《最近五年英国企业家移民签证拒签分析(图)》中也谈到了关于移民局要求的“企业家精神”这一问题,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看。

  读者若有兴趣了解更多关于企业家移民签证的最新条款,可参看移民局官方网址:https://www.gov.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ds/attachment_data/file/300073/T1__E__Guidance_04-14.pdf;或有相关疑问的读者可以添加作者微博@英国移民PETERLIU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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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链接:最近五年英国企业家移民签证拒签分析(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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