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发改委)官网公告称,已针对京东商城(微博)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50万元。
此次遭北京发改委处罚的主体是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发改委称,根据群众举报和投诉提供线索,自2015年7月28日至2016年4月8日,对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经查实,购物网站“京东商城”(www.jd.com )销售商品时,存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
北京发改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列举了80多项具体违法事实,并指出列举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监〔2014〕1223号)第八条第(一)项、第(八)项和第十条的规定,北京发改委责令京东商城改正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 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警告和罚款 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北京发改委称,京东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委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