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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刑法的效力范围

http://www.sina.com.cn 2005/07/06 23:56  北京大学出版社

  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它分为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和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两部分。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1.世界各国的规定

  (1)属地管辖原则。

  (2)属人管辖原则。

  (3)保护管辖原则。

  (4)普遍管辖原则。

  2.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这是我国刑法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规定,它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指的是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

  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视为领土的延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范畴。这里的船舶、航空器不论是民用或者军用,也不论是航行或停泊在公海或者外国领域内。

  (2)对法律的“特别规定”的理解

  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所说的特别规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a.刑法第11条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b.《刑法》第9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c.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做出的例外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此外,我国刑法第6条第3款,还对什么叫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犯罪地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即“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3.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适用

  a.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根据《刑法》第6条规定的精神,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本刑法。

  b.在我国领域外的适用。《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2)对外国人的适用

  a.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除《刑法》第11条规定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其他外国人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b.在我国领域外的适用。《刑法》第8条规定了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刑法适用,

  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

  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5.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适用普遍管辖的规定应当以有相应的国际条例为前提。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所谓刑法的时间效力,亦称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指的是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的行为是否适用,即刑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问题。

  刑法的溯及力,指的是新的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发生但生效后尚未经判决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即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

  关于刑法的溯及力,各国刑事立法或刑法理论有不同的规定或主张,归纳为以下四种:(1)从旧原则。(2)从新原则。(3)从旧兼从轻原则。(4)从新兼从轻原则。

  疑点与难点分析

  1.刑法的特征

  [分析]刑法的特征指的是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其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问题。

  (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广

  刑法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相比较,它所保护的是所有受到犯罪侵犯的社会关系,涉及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既涉及经济基础,又涉及上层建筑。无论社会关系的哪一方面受到了犯罪行为的侵害,刑法都要予以干预。而民法、经济法、行政法所保护和调整的都只是某种特定社会关系。如民法所调整的是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法所保护和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行政法所保护和调整的是一定的行政关系。

  (2)刑法是其他法律部门的保护法

  其他法律部门对于一定社会关系的保护和调整,最终是离不开刑法的保护和调整的。没有刑法作为后盾,其他法律部门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往往难以得到真正的保护。例如,保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是婚姻法的职责。但是婚姻法只能对属于一般违法范畴的不履行结婚登记、不按期支付抚养费、赡养费的行为予以调整和制裁,但对于故意重婚和拒不支付抚养费、赡养费且情节恶劣的行为,婚姻法便无能为力了。此时,必须由刑法予以介入,按照刑法关于重婚罪、遗弃罪的规定处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正常的婚姻和家庭关系得到保护。

  (3)刑法的强制力程度较其他法律的强制力程度严厉得多

  所有法律的共同特点是具有强制力,任何违法者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应有

  的处罚。如违反民法的,要受到民事制裁;违反经济法的,要受到经济制裁;违反行政法的,要受到行政制裁;但民事制裁、经济制裁、行政制裁都只涉及行为人的财产权利和轻微的人身权利(如行政拘留)。但是,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的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受到的刑罚处罚则是相当严厉的,对犯罪分子可以剥夺其财产、自由,甚至是生命。刑法的这种强制力,是其他法律所没有的。

  2.刑法的基本原则

  [分析]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本章的重点内容。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所特有的,贯穿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之中的基本原则,它是指导一个国家适用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纲领。我国《刑法》第3条、第4条、第5条明确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

  3.罪刑法定原则

  [分析]罪刑法定原则历经两个世纪的发展变化,它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①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②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③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用清晰的文字表述确切的意思,不得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

  我国1997年刑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充分体现了罪刑法定的原则。刑法关于刑罚种类、量刑原则和制度以及各种犯罪具体刑罚的规定,为适用刑罚提供了明确可行的标准,从而可以保障罪刑法定原则的真正实施。从刑罚的规定来看,首先规定了刑罚的种类。我国刑法将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其次,规定了量刑的总原则。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三,规定了一系列量刑的具体原则和制度,如防卫过当的量刑原则、未成年人的量刑原则,累犯制度、自首制度、数罪并罚制度、缓刑制度等。第四,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从犯罪的规定来看,首先,第13条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本质及法律特征,为定罪提供了一个总标准。其次,从第14条到第18条逐一规定了犯罪故意、犯罪过失、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犯罪构成的一系列要件,为犯罪的认定设定了一般性的规格。第三,刑法分则条文对每一具体犯罪的特征都作了具体描述,为司法实际部门认定每一犯罪提供了具体的标准。

  刑法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是维护法制统一,切实保障人权的需要。它把犯罪与刑罚的一系列问题都予以规定,并明确规定必须依法办事,使司法工作人员定罪判刑都有统一的标准和依据可循,便于维护法制的统一;同时,也可以防止任何人滥用权力,任意出入定罪,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4.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分析]我国在《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中首先明确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这一宪法原则有三方面的含义:(1)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刑法适用平等的原则在刑事立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如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刑法规定的这一原则,应从几个方面来把握:首先,这里所谈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指的是适用刑法上的一律平等。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适用于法制各个领域、各个部门的一项原则,但是由于在此其是以刑法条文的面目出现的,因此,这里所说的平等,指的只能是在适用刑法规范上的平等。其次,该原则的适用对象是犯罪人,只有犯了罪的人才谈得上适用刑法。第三,该原则内容包括三方面,即定罪上的平等、量刑上的平等和行刑上的平等。定罪上平等,指对于相同的犯罪主体,适用相同的定罪标准;量刑上平等,指对于犯相同罪的人,必须适用相同的量刑标准;行刑上平等,指对于所有服刑的罪犯,应给予相同的待遇。总之,对于所有的犯罪人,不论其社会地位高低、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在定罪量刑以及行刑的标准上都平等地依照刑法规定处理,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的精神,贯穿于刑法的各项规定之中。如刑法第6条至第11条,明确规定了我国刑法适用的空间范围。这些规定表明,只要实施了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无论是在我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也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在适用我国刑法上一律平等,不存在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

  5.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分析]罪责刑相适应,也称罪刑相当、罪刑均衡,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第5条),也即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罪责刑相适应,实际上指的是对犯罪人适用的刑罚要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相适应。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即是犯罪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是犯罪人再次实施犯罪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时,首先要考虑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刑罚轻重的大体幅度,然后再考虑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最后确定对犯罪人适用的刑罚。

  我国刑法从总则到分则的规定,都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具体为:(1)刑法总则规定的所有制度和处罚原则,都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精神。如中止犯、未遂犯、预备犯比既遂犯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小,所以规定要从宽处罚;累犯比初犯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要大,所以要予以从重处罚。(2)危害国家安全罪在所有的犯罪中是社会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罪,因而规定的法定刑最重。(3)刑法分则中所有犯罪的法定刑种类及其幅度,都是在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指导下确定的,同时又为在具体量刑中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奠定了基础。

  例1.重刑主义与下列哪一个刑法基本原则相违背( )。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C.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D.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答案]B

  [解析]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罪行大小与刑事责任的大小、刑罚轻重应当相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不能一味采用重刑主义。

  6.刑法的效力范围

  [分析]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本章学习的重点。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对什么人适用,分为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两部分。

  7.刑法的空间效力

  [分析]刑法的空间效力,又称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刑法适用范围的最重要方面之一,指的是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8.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分析]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指的是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视为领土的延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范畴。这里的船舶、航空器不论是民用或者军用,也不论是航行或停泊在公海或者外国领域内。

  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所说的特别规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刑法第11条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2)《刑法》第9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3)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做出的例外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此外,我国刑法第6条第3款,还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犯罪地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即“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犯罪的行为和结果常常发生在同一地方,但也不尽然。有时会出现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相分离的隔离犯的情况,但只要行为或结果有其一在我国领域内,就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并适用我国刑法。如在国外伪造人民币在我国境内适用,从国内向外寄送危险物品在国外爆炸等。

  9.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分析]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适用

  根据《刑法》第6条规定的精神,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本刑法。《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上述规定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对普通中国公民在领域外犯罪的适用,限制所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适用,对一些轻微罪行,其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不予追究。第二,对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在领域外犯罪的,则不分法定刑的轻重,都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外国人的适用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除《刑法》第11条规定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其他外国人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刑法》第8条规定了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刑法适用,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这是我国刑法保护国家和公民利益的一个重要体现。

  对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们国家和公民的犯罪,不是一律负刑事责任,而受到两个方面的限制:第一,限定对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适用(对低于3年有期徒刑的轻罪则不适用);第二,限定按犯罪地的法律也受处罚的犯罪适用(对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则不适用)。上述两方面的限制必须同时具备。根据《刑法》第10条的规定,对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例2.下列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说法,错误的是( )。

  A.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

  B.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适用我国刑法

  C.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以外,均适用我国刑法

  D.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均适用我国刑法

  [答案]D

  [解析]注意题干是要求选择错误的说法。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的表述,选项D的错误显而易见。根据《刑法》第6条,选项A体现的是属人原则,是正确的。选项C体现的是属地原则,特殊规定在《刑法》第11条,也是正确的。选项B是否正确?分析《刑法》第8条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公民犯罪的,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法条中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与题干中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不存在交叉,因此,选项B也是正确的。

  10.刑法的时间效力

  [分析]刑法的时间效力,亦称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指的是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的行为是否适用,即刑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问题。

  11.刑法的生效时间

  [分析]刑法的生效时间分为两种情况:(1)自批准或者公布之日起生效。(2)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方才生效。我国现行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生效。

  12.刑法的溯及力

  [分析]刑法的溯及力,指的是新的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发生但生效后尚未经判决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即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可归纳为以下四种:

  (1)从旧原则。该原则主张新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仍完全适用旧法。

  (2)从新原则。该原则主张新刑法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立的行为一律适用,

  具有溯及力。

  (3)从旧兼从轻原则。该原则主张新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 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刑法,这时就有了溯及力。

  (4)从新兼从轻原则。该原则主张新刑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旧刑法,这时就没有溯及力。

  当前,各国刑法单独采用从新或者从旧原则的很少,多数国家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刑法采取的也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根据上述规定,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97年10月1日刑法生效前这段时间内所发生的犯罪行为,应按以下不同情况处理:(1)刑法施行前按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有效判决,继续有效,不属于刑法溯及力的问题。(2)刑法施行前的行为按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刑法没有溯及力。(3)刑法施行前的行为按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且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立并未超过追诉时效的,适用刑法,刑法具有溯及力。(4)刑法施行前的行为按当时的法律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未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原则上适用当时的法律,即刑法没有溯及力;但是刑法规定的处刑较轻时,则适用刑法,刑法具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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