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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一章刑法概述疑点与难点分析(1)

http://www.sina.com.cn 2005/07/07 00:00  北京大学出版社

  1.刑法的特征

  [分析]刑法的特征指的是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其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问题。

  (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广

  刑法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相比较,它所保护的是所有受到犯罪侵犯的社会关系,涉及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既涉及经济基础,又涉及上层建筑。无论社会关系的哪一方面受到了犯罪行为的侵害,刑法都要予以干预。而民法、经济法、行政法所保护和调整的都只是某种特定社会关系。如民法所调整的是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法所保护和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行政法所保护和调整的是一定的行政关系。

  (2)刑法是其他法律部门的保护法

  其他法律部门对于一定社会关系的保护和调整,最终是离不开刑法的保护和调整的。没有刑法作为后盾,其他法律部门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往往难以得到真正的保护。例如,保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是婚姻法的职责。但是婚姻法只能对属于一般违法范畴的不履行结婚登记、不按期支付抚养费、赡养费的行为予以调整和制裁,但对于故意重婚和拒不支付抚养费、赡养费且情节恶劣的行为,婚姻法便无能为力了。此时,必须由刑法予以介入,按照刑法关于重婚罪、遗弃罪的规定处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正常的婚姻和家庭关系得到保护。

  (3)刑法的强制力程度较其他法律的强制力程度严厉得多

  所有法律的共同特点是具有强制力,任何违法者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应有

  的处罚。如违反民法的,要受到民事制裁;违反经济法的,要受到经济制裁;违反行政法的,要受到行政制裁;但民事制裁、经济制裁、行政制裁都只涉及行为人的财产权利和轻微的人身权利(如行政拘留)。但是,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的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受到的刑罚处罚则是相当严厉的,对犯罪分子可以剥夺其财产、自由,甚至是生命。刑法的这种强制力,是其他法律所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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