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第一章刑法概述疑点与难点分析(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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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07/07 00:00 北京大学出版社 | |||||||||
4.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分析]我国在《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中首先明确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这一宪法原则有三方面的含义:(1)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
刑法适用平等的原则在刑事立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如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刑法规定的这一原则,应从几个方面来把握:首先,这里所谈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指的是适用刑法上的一律平等。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适用于法制各个领域、各个部门的一项原则,但是由于在此其是以刑法条文的面目出现的,因此,这里所说的平等,指的只能是在适用刑法规范上的平等。其次,该原则的适用对象是犯罪人,只有犯了罪的人才谈得上适用刑法。第三,该原则内容包括三方面,即定罪上的平等、量刑上的平等和行刑上的平等。定罪上平等,指对于相同的犯罪主体,适用相同的定罪标准;量刑上平等,指对于犯相同罪的人,必须适用相同的量刑标准;行刑上平等,指对于所有服刑的罪犯,应给予相同的待遇。总之,对于所有的犯罪人,不论其社会地位高低、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在定罪量刑以及行刑的标准上都平等地依照刑法规定处理,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的精神,贯穿于刑法的各项规定之中。如刑法第6条至第11条,明确规定了我国刑法适用的空间范围。这些规定表明,只要实施了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无论是在我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也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在适用我国刑法上一律平等,不存在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 5.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分析]罪责刑相适应,也称罪刑相当、罪刑均衡,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第5条),也即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罪责刑相适应,实际上指的是对犯罪人适用的刑罚要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相适应。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即是犯罪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是犯罪人再次实施犯罪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时,首先要考虑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刑罚轻重的大体幅度,然后再考虑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最后确定对犯罪人适用的刑罚。 我国刑法从总则到分则的规定,都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具体为:(1)刑法总则规定的所有制度和处罚原则,都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精神。如中止犯、未遂犯、预备犯比既遂犯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小,所以规定要从宽处罚;累犯比初犯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要大,所以要予以从重处罚。(2)危害国家安全罪在所有的犯罪中是社会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罪,因而规定的法定刑最重。(3)刑法分则中所有犯罪的法定刑种类及其幅度,都是在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指导下确定的,同时又为在具体量刑中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奠定了基础。 例1.重刑主义与下列哪一个刑法基本原则相违背( )。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C.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D.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答案]B [解析]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罪行大小与刑事责任的大小、刑罚轻重应当相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不能一味采用重刑主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