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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犯罪概念疑点与难点分析(1)

http://www.sina.com.cn 2005/07/07 00:06  北京大学出版社

  1.犯罪的定义

  [分析]我国犯罪的定义采取了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犯罪定义,它是划分罪与非罪的基本依据。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
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定义对我国社会上形形色色的犯罪作了科学概括,指出了犯罪的一系列基本属性,不仅回答了什么是犯罪,而且还回答了为什么是犯罪,为区分罪与非罪提供了原则标准,是一个完整而科学的定义。

  这里需注意的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肯定不构成犯罪,而不是“可以”认为不是犯罪。

  2.犯罪的基本特征

  [分析] 犯罪的特征是本章的重点,考查的题型既可以是简答题,也可以是辨析题。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指的是犯罪行为危害某一社会形态中某种社会关系及其表现出来的利益形式的属性。在我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危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以及体现这些社会关系的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特征。刑法之所以将某一行为规定为犯罪,其内在的驱动力就在于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一个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国家就不能将它规定为犯罪而加以惩罚。

  虽然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但并非一切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是犯罪。只有当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严重程度之后,我们才能视之为犯罪。如果某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尚未达到犯罪所要求的程度,那么,该行为还不是犯罪行为,而是一般违法行为。比如违反党纪、政纪、军纪的错误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等,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但由于它们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犯罪所要求的程度,因而都尚属一般违法行为,只按党纪、政纪、军纪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而不是作为犯罪处理。因此,更确切地讲,犯罪是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一定严重程度,是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分野点。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我国《刑法》第13条具体规定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各个方面的表现:(1)对我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危害;(2)对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危害;(3)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4)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危害;(5)对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危害;(6)对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危害;(7)对社会秩序,包括治安管理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等的危害;(8)对国家国防利益、军事利益的危害;(9)对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秩序和公务活动廉洁性的危害。一个行为危害上述任一方面的具体社会关系,都必然构成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的侵害,都表明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归根结底,它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历史条件决定的。社会危害性的客观性首先表现在,某行为社会危害性有无是客观存在的。行为是表现人的意识和意志的外部动作。某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否具有危害性,取决于该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有助于维护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存在和发展的,是良好有益的行为,破坏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这些都不取决于任何人的主观意志。比如,杀人、强奸的行为,足以使交通运输工具倾覆的行为等都是客观存在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它不会因为他人的意志而变成有益于社会的行为。即使某行为原来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后来又无社会危害性了,也完全是由统治阶级所赖以存在的一定历史、经济条件决定的,绝不是某人主观评价的结果。统治阶级原先对该行为定罪,后又不认为是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只不过是对客观存在的事实的反映。社会危害性的客观性,还表现在某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变化上。同某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有无是客观存在的一样,某行为社会危害性由大变小或小变大,也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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