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犯罪概念疑点与难点分析(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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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07/07 00:06 北京大学出版社 | |||||||||
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因素或变量主要有: (1)行为人的个人情况。如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特殊身 份或特定职责,是初犯还是累犯等。 (2)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行为是出于故意还是出于过失,有没有经过预谋,是否出 于特定的目的,动机是否卑劣等主观心理因素,直接决定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从而制约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一般说来,故意犯罪的危害程度大于过失犯罪的危害程度,经过预 谋的犯罪的危害程度大于激情犯罪的危害程度;符合法律规
大的社会危害性,从而构成犯罪,不具有这一目的的行为则不构成犯罪;动机特别卑劣的犯 罪的危害程度大于情有可原的犯罪。 (3)行为侵犯的客体。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指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这是决定行 为的社会危害性的首要因素。侵犯的社会关系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关系越重大,行为的社会 危害性也越严重。 (4)行为的手段、方法以及时间、地点。如行为的手段是否凶狠、残酷,行为是否采用 暴力方法,是否使用危险器具,是否在法律禁止的时间、地点实施行为等,都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直接相关,甚至会决定社会危害性的有无。 (5)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如行为是否造成了现实的危害结果、造成的危害结果的种类和程度等,这些因素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直接相关。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从广义上讲,只要行为人有意识地实施了可能对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损害的行为, 就应当认为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一定都是犯罪行为。只有当这些一般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触犯了刑法,并为刑法明定为犯罪时,才能作为犯罪处理。以盗窃为例,偷窃小量财物的行为无疑是违法行为,但由于其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尚未达到触犯刑法的严重程度,因而,还不能作为犯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只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治安行政处罚。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有着密切的关系。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社会危害性未达一定严重程度,也就谈不上违反刑法。刑事违法是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只有表现为刑事违法性,即为刑法所禁止时,才构成犯罪。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犯罪的这两个特征是统一的。 在实践中,考察某人的行为是否触犯了刑法,不能只是简单地看其表面上是否与刑法条文的规定相符。有些行为单从表面上看,似乎触犯了刑法,但由于其社会危害性程度尚属显著轻微,因此,实际上还未触犯刑法。因为如上所述,只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比较严重的程度,才认为触犯了刑法。如一般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从表面上来看符合刑法第260条规定的虐待罪。但实际上不然,因为第260条规定的虐待罪,以“情节恶劣”为构成条件,未达情节恶劣的一般虐待行为尚不能定罪。此外,考察某人的行为是否触犯了刑法,不仅要看该行为与刑法分则的规定是否相符,还要注意用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来考察。如果仅符合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但不符合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还不能说该行为触犯了刑法。如一个12周岁的人故意杀死他人,按刑法第232条规定来衡量,显然是符合的,但由于其尚要受到刑法第17条规定的限制,因而还不能说该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并应作为犯罪来处理。 我国刑法在贯彻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方面表现在强调刑事违法性,并注意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统一。犯罪刑事违法性的特征,给司法工作人员处理案件提供了法律根据。因此,司法工作人员只能依照刑法的规定来确定某种行为是犯罪行为。任何脱离刑法的规定,或者借口某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而随心所欲地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借口某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任意放纵罪犯,都是破坏法制的行为,都是不能允许的。 更多信息请访问:新浪考研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