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新浪考试 > 2006年法律硕士联考重点、疑点与难点精解 > 正文

第二章犯罪概念疑点与难点分析(3)

http://www.sina.com.cn 2005/07/07 00:06  北京大学出版社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犯罪同刑罚是紧密相联的。就如同其他违法行为要有自己的法律后果一样,如违反经济法规的行为的法律后果是赔偿损失或罚款等,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并违反刑法的行为,也应有自己的法律后果——刑罚处罚。可见,应受刑罚处罚,是犯罪不可少的一个特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是应受惩罚性的前提,应受惩罚性是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派生出来的,是前两个特征的法律后果。

  行为的应受惩罚性对刑事违法性起着制约的作用。如果某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不应当采用刑罚方法处罚,只用行政、民事方法处理即可,那么,刑法也就不会将其规定为犯罪,该行为也就不具有刑事违法性特征了。只有当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一定程度,并要用刑罚方法处罚的时候,刑法才加以规定、明令禁止,因而,该行为也就具有了刑事违法性。

  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但是刑法第37条明文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一规定同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特征是否相矛盾呢?并不矛盾。因为犯罪本应受刑罚处罚,但由于具有某些理由与情节,可以不处罚,免予处罚。应受处罚是原则,免予处罚是灵活性。应受处罚是可以免予处罚的基础。正因为犯了罪应受处罚,才谈得上在一定情况下免予处罚。如果某人的行为根本不为犯罪,不应受刑罚处罚,免予处罚也就无从谈起了。因此,免予刑事处罚的人,首先是犯了罪的,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是有罪判决。这是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同宣告无罪判决的根本区别。这两种判决虽然行为人都未实际受刑罚处罚,但前者是犯罪后应受处罚,鉴于某种考虑而免处了,后者是行为人根本未犯罪,理所当然不受刑罚处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对无罪的人宣告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我国刑法中的犯罪,简单地说就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这三个犯罪的特征不是彼此孤立、互相割裂的,它们紧密结合,有机组成了犯罪概念。其中社会危害性是具有决定性的最本质的特征,其他特征都是由它派生出来的。

  例.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是( )。

  A.刑事违法性 B.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C.应受刑罚惩罚性 D.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性

  [答案]A

  [解析]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支配下,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

[上一页] [1] [2] [3]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新浪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多种方式看新闻】【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教育频道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33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
北京网通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