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2006年自学考试:开考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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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12/21 17:39 自考365.COM |
第三章 开 考 专 业 第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 第十二条 可以实行省际协作开考新专业。 第十三条 开考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主考学校; (三)有专业考试计划; (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开考承认学历的新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已有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 第十五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系统所需专业的,可以委托省考委组织办理,或由全国考委协调办理。 第十六条 全国考委每年一次集中进行专业审批。省考委应于每年六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考委,逾期者延至下一年重新申报。审批结果由全国考委于当年第三季度内下达,凡批准开考的专业均可于次年接受报考,并于首次开考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开考专业名称和专业考试。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更多信息请访问:新浪自考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