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2006年自学考试:考籍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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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12/21 17:39 自考365.COM |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 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 (一)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二)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 (三)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获得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二十六条 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毕业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更多信息请访问:新浪自考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