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出新规:考籍可转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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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01/10 11:14 天津日报 | |||||||||
本报讯 市自考办日前出台《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转移工作暂行办法(修订稿)》,新规对考籍转移的范围、考籍转移的条件、考籍转移的具体办法、办理考籍转移手续的时间等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按照新规定,本市高自考不同区县或不同专业的考籍,可以相互转移;全国各省高自考的考籍可以相互转移。
考生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后方可办理考籍转移手续。在本市不同区、县或不同专业参加考试并取得课程合格成绩者,应将考籍归并到申请转入专业的考籍档案,考生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课程合格证到考籍转出区、县自考办办理转出申请手续。 考籍转往外省的考生需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课程合格证到本人考籍所在区、县自考办办理考籍转出申请手续;已经取得本市某专业考试计划全部课程合格证的考生,考籍档案不得转出。由外省转入本市继续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应先在本市规定的时间内到区、县自考办办理报名手续,取得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待外省转入考籍档案到达后,持转出省转考证明、成绩合格证及天津市准考证到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办理转入手续;由外省转入本市的考生,须取得天津市高自考专业课程的合格成绩,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方可在本市申请办理毕业手续;由外省转入本市的考生,毕业考核课程(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综合作业)必须参加天津市组织的考核;免考课程必须按照天津市免考规定办理免考手续。(记者:汪伟 通讯员:赵尔健) 更多信息请访问:新浪自考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