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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http://www.sina.com.cn 2006/03/31 11:49  河北省教育考试院

  一、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且户口在我省的中国公民,具备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资格:

  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⑵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其中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应符合省教育厅规定的会考成绩要求;

  ⑶身体健康。

  2.符合下列条件且户口在我省的中国公民,具备对口招生报名资格:

  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⑵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综合高中毕业;

  ⑶身体健康。

  旅游专业要求男身高1.70 米以上、女身高1.60米以上;对口师范类只招收中等师范学校应、往届毕业生。

  中国矿业大学等院校对口招收“煤炭企业优秀青年”。

  3.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⑴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⑵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⑶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⑷外省在我省借读的考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招收的外省籍考生户口未转入我省的。

  4.普通高校招生的报考科类分文史、艺术文、体育文、理工、艺术理、体育理6类。考生应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报考科类。

  对口招生分19个专业类:旅游类、服装类、财经类、文秘类、农林类、畜牧兽医类、机械类、电子电工类、建筑类、计算机类、烹饪类、医学类、化工类、采矿及安全工程类、师范汉语言文学类、师范数学类、师范英语类、师范信息技术类、师范学前教育类。考生应根据自己所学专业选择相应的专业类。

  5.按照教育部的要求,为加强对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管理和向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艺术、体育、部分外语专业、保送生、二学位等提前单独招生的高校,在办理录取核准备案手续时,均须提供考生本人的考生号及相关信息。参加艺术、体育专业测试和对口技能测试的考生,应向测试院校提供本人的考生号。为此,下列考生均须参加普通高校招生或对口招生报名:

  (1)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文化课统一考试的考生;

  (2)参加对口招生全省文化课统一考试的考生;

  (3)参加部分外语专业、保送生、少年班等提前单独招生的考生;

  (4)其他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或备案的考生。

  只报考体育单招(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考生可直接到报考院校报名并参加院校组织的测试,院校在我省办理录取备案手续时,由省统一编制考生号。拟参加文化统考的考生还需在户口所在地招生办办理统考报名手续。

  只参加河北农业大学、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等院校单独招生的考生直接到学校指定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报名点负责审查考生户籍和报考资格。

  6.报名时间全省统一规定,报考体育、艺术及对口各类的考生在2005年12月5日至25日报名,其他科类的考生在2006年3月10日至15日报名,逾期不再补报。

  7.考生在其户口所在地报名。2006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全部实行网上报名,其中艺术、体育和对口类考生报名时采用远程网方式进行。报名时考生须按照报名程序要求填报个人报名信息,缴纳报名考务费,参加市、县招生办组织的电子摄像。考生的报名信息是编排考场、建立电子档案和录取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必须认真填报,并由考生本人确认。因考生本人填报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在我省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持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在居住地所属设区市招生办报名。

  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的报名工作按《教育部外交部 公安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简章>的通知》办理。

  8.报名时报名点必须告知每名考生《考生守则》和《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并要求考生签订《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诚信承诺书》,促使考生自觉遵守考试规则。

  应届毕业生报名,可由所在学校按要求组织学生进行网上报名,并到报名点办理集体报名手续。考生报名的资格审查,由学校责成专人负责。

  社会考生的报名和资格审查,由市、县招生办负责。

  凡属优惠照顾的考生必须于5月18日至19日携带相关的证明、证书,到县招生办验证、登记、造册。市、县招生办须将享受优惠照顾的考生名单在5月31日前向社会集中公示,集中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周。未经公示的,市、县教育考试机构不得上报。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考生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公示期间,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

  9.关于借考。鉴于各省考试科目或内容不尽相同,我省户口在外省借读或外省户口在我省借读的考生,均应回户口所在地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省内跨市借读的考生经户口所在地招办和借读地招办同意可以在借读地报考;市内跨县是否可以借考,由各市招生委员会确定。

  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面试

  1.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检查,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体检工作由各级招生委员会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考生体检应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成立体检站,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考生必须如实填写“既往病史”,对于隐瞒“既往病史”或入学复查与体检表有出入而不符合要求的考生,高校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考生,应于本人体检结束后5天内向体检站申请复查,经体检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复查,体检结果以复查后的为准。如考生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应于接到复查结果后15日内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复查申请,由省招生委员会指定的终检医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果作出最终结论。

  体检结束后,市、县招办应将体检结果通知考生,为考生填报志愿提供准确的依据。

  对报考军队高校考生的身体复检(军检),执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1997]后联字2号)的规定。

  对报考公安普通高校、公安现役高校考生的身体条件要求,执行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政治[2000]137号)和公安部政治部、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调整2003年公安高等院校面试等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03]208号)。

  部队院校的面试和身体复检以及公安院校的政审、体能测试和面试工作具体按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办理。其他有面试等特殊要求的高校面试等工作按有关文件执行。各高校及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招生体检、面试的有关规定,不得改变体检、面试标准,未经教育部或省招生委员会批准不得组织面试。

  2.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档案中。对受过法律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⑴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⑵道德品质恶劣,经教育仍不思悔改的。

  三、考试

  1.考试时间

日 期
时 间
科 目
6月7日
9:00—11:30
语文
15:00—17:00
数学
6月8日
9:00—11:30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15:00—17:00
外语

  2.考试科目

  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科目为:文科为语文、数学(文)、外语、文科综合;理科为语文、数学(理)、外语、理科综合。

  语文、数学、外语试卷满分各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试卷满分各为300分,总分为750分。

  外语考试分英、俄、日、法、德、西班牙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

  报考普通体育专业、艺术专业考生,四科成绩均计入总分。

  报考体育类、艺术类的考生还须进行专业测试。

  ⑵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对口招生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专业理论课、专业技能(4月中旬至5月上旬进行专业技能测试)。语文、数学、英语试卷满分均为120分,专业理论课试卷满分为240分,专业技能满分为150分,总分为750分。

  招收中师毕业生的对口招生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教育理论(含教育学、心理学和教材教法),语文、数学、英语各150分,教育理论300分,总分为750分。

  报考中国矿业大学等院校对口定向招生的“煤炭企业优秀青年”和采矿及安全工程类的考生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专业理论课(采煤概论)。语文、数学、英语试卷满分均为120分,采煤概论满分为390分,总分为750分。

  专业理论课考试采取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统一登分的办法,其中文秘、化工、服装、烹饪类的专业理论课考试与专业技能测试同时进行,其他各类专业理论课考试与普通高考同时进行。

  3.考试的组织与管理。考区应设在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增设考区,须报经省招生委员会批准。考生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行。为加强考场管理,继续由省统一用微机随机编排考场。

  为了防止冒名顶替等舞弊事件的发生,《准考证存根》由各市统一打印,《准考证》由县级招办打印并加盖公章统一塑封,作为考试和入学报到的凭证。考前三天将《准考证》发给考生。

  考试工作人员队伍要相对稳定,各市必须在县与县之间调换主监考员,各考区副主任至少有一名外县的教育局领导担任,各考点必须有一名外县科级以上干部任考点副主考。每科考前必须抽签调换监考员。各市、县在统考前必须按《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实施细则》采取多种形式严格培训监考员及工作人员,未经培训及培训不合格的,在统考期间不得从事监考员和其他与考试相关工作。各县及有关中学必须在统考前加强对考生的考风考纪教育,力求把违纪、舞弊因素在考前化解。

  考试的实施程序按《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实施细则》执行。

  为保证考试的顺利实施,今年省、市继续向各县考点选派巡视员,省招生委员会采取由高校包市的办法,向每个考区选派巡视员。各市也要选聘熟悉监考工作的干部或教师到所属县巡视考场。各市及有关高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好人员选聘关,认真培训,明确职责。具体要求按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办理。

  4.试卷的管理。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为绝密级事项;省级统考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为机密级事项;授权高等学校自行组织统一考试命制的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为秘密级事项。各市、县招办和有关高校必须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加强监督和检查,要严格按《河北省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执行,认真做好统考试题及答卷的安全运送、保管、保密工作。要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报主管部门的同时报省教育考试院,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统考答题卡或答卷保存至当年12月底。

  5.外语口试。报考外语和有外语口试要求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其中英语口试由各市负责,俄语口试由河北师范大学负责,日语口试由河北大学负责。英语口试时间为6月28日至29日,俄语、日语为6月28日。考生要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携带《准考证》参加口试,逾期不再补试。口试成绩满分为150分,不计入总分。

  四、招生章程

  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河北省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语种的要求,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招生章程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高校应将其主要内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按我省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加盖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及时报送省教育考试院。独立学院的招生章程须经申办院校同意盖章后方可对外公布。省教育考试院汇总后统一向考生公布。高等学校还应于5月1日之前在本校网站或以其它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五、评卷

  省成立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评卷领导小组,在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评卷的领导工作。

  评卷日常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今年我省全国统考试卷和对口招生的语文、数学、英语试卷全部实施网上阅卷。对口高考的专业理论课仍采用传统方式。

  抽调评卷人员的办法,由承担评卷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评卷点)提出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各评卷点所聘中学教师一般不得低于评卷教师总数的30%。

  评卷点必须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要成立评卷领导组和学科领导小组。评卷点在评卷教师报到或评卷中,发现不符合条件或不合格的评卷教师应及时予以辞退,对违规的评卷人员报省招生委员会并责成其所在单位严肃处理。评卷点必须严格把好评卷质量关,要建立强有力的质量检查组和复查组,省招生委员会将选派质量检查人员到评卷点检查评卷质量。对评卷差错多的学科,省招生委员会将责令重评。评卷结束时,各学科小组写出试题分析和评卷总结。

  承担网上评卷任务的评卷点要提前做好各学科的网上阅卷准备工作,做好试评和人员安排,确保评卷质量和进度。

  各评卷点要按照评卷和保密有关规定及要求,按时、优质完成评卷任务。

  六、填报志愿

  填报志愿分两个阶段进行:

  1.6月11日至12日填报使用我省联合测试成绩的艺术类本科专业(不包括本科三批艺术专业)、所有单独测试的艺术类本、专科专业志愿;

  2.6月25日至26日填报其他志愿(已于6月11日、12日填报提前批志愿的考生,不再填报提前批志愿)。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中等学校要加强对考生填涂志愿表、卡的指导。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以及国家和省的招生政策规定后,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报考学校、专业志愿等。考生填涂的志愿表、卡内容应准确,并由考生本人确认。因考生本人填涂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各市、各高校要做好考生填报志愿的咨询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和多种宣传形式为考生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规范宣传秩序,严格限制以赢利为目的的大规模人群聚集等形式的宣传咨询活动。

  七、考生档案

  考生档案分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两部分。

  1.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考生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五部分。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核对表、体检表、报考志愿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省教育考试院总体负责并组织建立考生的电子档案。各市、县负责考生报名、体检和志愿等信息的采集、核准和确认工作。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采集考生的成绩信息并对考生各种信息进行整理汇总,建立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库。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为确保电子档案中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各级招生部门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考生电子档案和高考成绩仅供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专用。未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任何一级招生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向高校、社会或个人提供。与电子档案相对应的纸介质材料各市、县保存至第二年六月底。

  2.我省继续延用往年做法,不组建考生纸介质档案。院校根据考生电子档案决定是否录取。录取后招生院校应保存被录取考生电子档案或根据下载的电子信息打印体检表、登记表等信息,作为纸介质档案材料保存。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由考生本人自带入学。考生所在中学或单位要专人负责,安排好值班,保证考生及时取到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

  八、录取

  1.录取组织工作和录取批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进行,由省教育考试院具体组织。集中录取工作分批次进行,录取的顺序依次为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专科一批、专科二批和专科三批。

  提前批包括军队、公安高校或专业,国防生,按有关规定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和需要政审、面试的海洋运输类、司法类部分专业,本硕博连读专业及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规定提前录取的专业。

  使用我省联合测试成绩的艺术类本科专业(不包括本科三批艺术专业)、所有单独测试的艺术类本、专科专业以及河北体育学院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与提前批同期进行。

  本科一批包括教育部批准进入国家“211”工程的高校及原全国重点高校和省招生委员会批准的本科专业,本硕连读的专业,普通体育本科专业,分为本科一批A和本科一批B。

  本科二批包括未能列入本科一批录取的本科专业(不含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的本科专业),分为本科二批A 和本科二批B。

  本科三批包括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的本科专业,以及上述高校的普通体育和使用我省联合测试成绩的艺术专业,分为本科三批A和本科三批B。

  专科一批包括面向全省招生的使用我省联合测试成绩的我省艺术专科专业、普通体育专科专业和省内高校面向全省招生的我省师范类专科专业。

  专科二批包括省内高校面向全省招生的非师范类专科专业和省外高校专科专业。专科二批分为专科二批A、专科二批B和专科二批C。

  专科三批包括指标到市招生的专科专业。

  对口招生的录取工作分本科、专科两批进行。其中本科专业的考生志愿,填涂在本科一批B志愿栏内,与本科一批B录取同期进行,专科专业的考生志愿,填涂在专科一批志愿栏内,与专科一批录取同期进行。

  高水平运动员录取随批进行。

  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单列,与非定向同批录取。只录取相应批次的第一志愿考生。

  指标到市的录取,由省统一组织,各市负责实施并核准,报省备案。

  2.录取原则和方法

  录取工作要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高校要严格落实《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各项承诺,不得随意更改录取规则。

  按照教育部规定,高等学校和省级招办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校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应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省教育考试院按高校的有关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和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由高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向高等学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省教育考试院所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经联系与沟通后仍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我省将依据教育部规定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普通体育专业、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和使用我省联合测试成绩的音乐类、美术类和服装表演类专业招生录取原则: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符合要求、专业和文化成绩均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参照考生所报志愿顺序,择优录取。

  使用我省联合测试成绩的影视编导与播音主持类录取原则: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符合要求、专业测试合格和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参照考生所报志愿顺序,择优录取。

  单独测试的艺术专业招生,具体按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办理。

  录取时我省按志愿顺序向高校提供考生电子档案,先提供第一志愿考生电子档案,高校如完不成招生计划,再提供第二志愿考生电子档案,如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进行调剂录取,其中本科三批和专科(对口专科除外)不进行调剂录取。

  高校录取时,要正确处理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当同批录取控制线以上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生源不足的高校,经学校申请,可适当降分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对口招生生源不足时,则将剩余计划就地转为普通招生计划。

  指标到市招生的专科专业,由所在市招生委员会在省定最低控制线上确定录取控制分数线和录取办法。

  院校调整计划时,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学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在高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数顺序进行投档。

  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其统考的外语语种。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考试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已被录取的考生不再换录。

  3.优惠照顾考生的条件和要求

  第一类,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在考生成绩基础上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⑴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省级体育竞赛获单项前六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和二级及以上运动员并经省专项测试资格认定合格的考生加20分;

  ⑵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受省级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及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或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加10分。

  第二类,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可在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降低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⑴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照顾20分;

  ⑵烈士子女照顾20分;

  ⑶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照顾10分;

  ⑷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青年照顾10分;

  ⑸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照顾10分;

  ⑹省授予“教育世家”称号的教师直系子女报考师范院校的照顾20分;

  ⑺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照顾10分;

  ⑻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照顾5分;

  ⑼飞行学员早期培训基地初检合格学员照顾10分;

  ⑽侨眷高知子女照顾10分。

  第三类,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第四类,对口招生除参照执行以上优惠照顾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口考生报考对口招生,可在考生成绩基础上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⑴获省教育厅等五单位共同表彰的“创业明星”称号的对口考生加20分;

  ⑵全省职业学校技能比赛获一等奖的对口考生加20分。

  同时具备上述几项照顾条件的考生,只能择其最高照顾条件之一,照顾分数不能累加。属优惠照顾考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或证书。

  第五类,关于优秀回国人员子女的照顾问题,按教育部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九、定向就业招生

  省内高校招收定向生按省政府规定执行,部委属高校招收的定向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定向就业招生以考生定向志愿为准,考生不再与定向单位联系,不再与定向单位签订协议,考生填报的定向志愿即视为愿意到定向单位就业,定向单位只与委托培养高校签订协议即可。定向志愿只能填涂在相应批次的第一志愿。

  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提档,由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十、特殊类型招生

  部分单独考试录取、自主选拔录取试点的高校和部队院校、公安院校的招生,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以及高校招收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少数民族预科班等招生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执行。

  十一、关于招生来源计划管理

  今年教育部进一步加强了对高校招生计划的管理,要求所有高校采用教育部新开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软件在网上编制和管理生源计划。招生学校要及时向我省报送加盖学校公章并经教育部备案的计划备案表。我省将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计划和各招生学校报送的计划备案表及教育部和我省的招生政策对生源计划进行审核,对审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随时与招生院校沟通。

  招生计划审核通过后,各招生学校务于5月8日至13日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的网站(www.hebeea.edu.cn)核对和查看本校在我省招生计划公布的内容和格式。

  在录取过程中,各高校应加强与教育主管部门和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的沟通,及时准确的掌握生源情况,要根据生源情况集体研究决定是否调整本校计划。如高校向我省调入计划,我省将根据生源情况进行审核办理;如高校从我省调出计划,须经我省教育考试院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可予调出。生源充足时原则上不能调整分专业计划;严禁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乱收费,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十二、关于新生入学报到和复查

  入学通知书是考生录取后入学报到的重要凭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压,应及时通知考生领取。考生被录取后,凭入学通知书和《准考证》到所在中学或单位领取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自带入学。有关中学或单位自高校录取开始之日起到新生报到之日止,须安排专人值班负责此项工作,不得乱收费或变相收费。不得以任何借口扣押考生录取通知书。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校根据经省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单、已录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高校对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可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天之内报我省教育考试院。

  省教育考试院将根据高校所报的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名单,及时在录取考生数据库中对相关考生予以注销,由省统一报教育部备案。

  为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和信誉,坚决杜绝冒名顶替和其他舞弊考生入学。各普通高校在新生入学报到时要组织人员严格审查,认真审核学生入学通知书、《准考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或人事档案)和优惠照顾相关材料。新生入学后,对新生体检复查一定要认真负责,对隐瞒既往病史和与原体检信息不符的项目要填好体检复查登记表,体检结束后报省教育考试院。注重群众来信来访等举报工作,一旦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和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清退。高校将舞弊考生的处理结果于当年11月底之前报省教育考试院。对于复查不认真和庇护舞弊考生的,一经查出,追究有关复查人的责任。

  十三、招生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1.省、市、县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招生委员会,各级招生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或教育部)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生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2.省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⑴执行教育部有关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章,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⑵汇总并公布高等学校在我省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

  ⑶指导、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⑷总体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⑸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⑹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⑺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3.市、县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⑴执行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章,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⑵负责组织本地区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考前教育、组织考试、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考生认证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⑶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⑷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⑸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4.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⑴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⑵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招生来源计划;

  ⑶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⑷实事求是地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⑸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⑹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⑺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十四、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第(一)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接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基本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第(二)、(三)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入学资格的,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其所在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

  (六)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对在考试中有关工作人员的各种违纪舞弊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七)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由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在招生录取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3.在招生录取中徇私舞弊,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达录取标准的学生;

  4.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5.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6.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7.其它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九)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1.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及答卷;

  2.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3.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

  4.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5.有其他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十)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给予停止其下年度招生等处罚;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

  十五、附则

  1.文中所提“市”为设区市和华北石油管理局,“县”为县、县级市、区。

  2.本实施细则由河北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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