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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招生章程

http://www.sina.com.cn 2006/04/10 18:44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2号)等文件的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中国政法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中国政法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中国政法大学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严格程序、择优录取、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中国政法大学。

  第五条 招生代码:10053。.

  第六条 办学性质: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211工程重点建设院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

  第八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 办学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

  第十一条 培养模式:

  1、基准培养模式

  学制为四年。学生入学后,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学生可以在3-6年内完成学业。毕业时获得本专业的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2、院内通识培养模式

  学制为四年。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和商学院采取按类招生的院内通识培养模式。入学时,政治学类、公共管理类学生进入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学生进入商学院。学生学习一年半通识课程后,根据考核和学生志愿,政治学类学生在政治学与行政学、国际政治中选择自己的专业,公共管理类学生在行政管理、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中选择自己的专业,工商管理类学生在工商管理、国际商务专业中选择自己的专业,进入专业培养。经济类学生进入经济学专业培养。选择院内通识培养模式的学生,在第三学年仍可以选择双专业双学位培养模式。

  3、双专业双学位培养模式

  学制为5年。符合规定条件的学生,在第三学年可以选择修读双专业双学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两个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毕业时可以获得记载两个专业学习经历的毕业证书和两个学位证书(修读的两个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的,获得一个学位证书)。

  4、双学位+硕士连读培养模式

  德语专业实行5年双学位和2年硕士连读的培养模式。学生在前5年学习德语专业和法学专业课程,完成学业,获得文学学士和法学学士两个本科专业的学位后,经过考核,合格者进入我校中德法学院,攻读中德比较法学方向研究生,学习2年,完成学业,准予毕业并授予法学硕士学位。

  英语专业的学生,在其第一学年学习结束后,对其综合考核并择优选拔10名学生进行双学位培养,在获得文学学士和法学学士两个本科专业的学位后,进入中美法学院攻读法学硕士研究生。

  5、法学专业培养模式

  法学专业是我校的特色专业,该专业招生人数占招生总数的60%以上。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我校四个法学院(即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国际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学习,通识课课程和20门左右主要专业课课程是统一的,占法学专业90%以上的学分,以此保证宽口径、厚基础的高素质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在此基础上,四个法学院根据本院学科特色为学生开设部分专业方向课程,约占法学专业10%的学分,专业方向的选修课程面向全校开设,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修。以此体现法学专业特色人才的培养目标。

  法学专业的学生将来报考研究生时,可以不受所在学院的限制,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不同的专业进一步深造。

  考生被我校法学专业录取后,将根据各个学院的师资规模、学生规模,将学生随机分至四个法学院学习。

  6、国内国(境)外名校交流交换培养模式

  为丰富本科生学习经历,学校与国内国(境)外的多所著名大学签定了校际交流协议。学校将选拔学生去对方学校学习,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国内名校交换交流培养实施办法(试行)》和《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到境外大学交流学习学分认定办法(试行)》,对学生所修课程取得的学分予以认定。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 中国政法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招生政策,审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中国政法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中国政法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前期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和培养的预测工作;根据学校发展的规模,向招生委员会提交招生计划、分专业计划、分省分专业生源计划的草案;全面系统、准确地宣传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办学特点、专业内涵、人才培养模式以及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情况;组织和落实新生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中国政法大学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学校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依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本着教育公平的原则, 根据各省人口基数,考虑生源质量、专业特色等因素制定学校分专业、分省生源计划,经招生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十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教育部批复的生源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招生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2006年分专业分类招生计划:(见附表1)

  2006年分省区招生计划:(见附表2)

  第五章 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10%以内,调阅档案的考生将有10%退档。

  第十九条 考生的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国防定向生的体检按照军事院校的体检标准进行。

  第二十条 除国防定向生的招生专业只招男生外,其他各招生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一条 对调档的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均合格的前提下,学校根据考生的高考成绩、一贯表现和报考专业的顺序,综合考虑,择优录取。考生所报专业不能满足且服从调剂时,学校将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考生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有加分项目的考生,有多项加分的,加分项目只取一项最高分计算。

  第二十三条 在投档成绩相同或接近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语文、外语、外语口试)成绩好的学生以及在省级及以上部门组织的相关科目比赛中获奖的学生。

  第二十四条 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充足的情况下,第二志愿考生分数高出学校在当地提档线50分以上,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批准,学校可以录取第二志愿考生,录取人数不超过学校在当地招生计划的5%,录取计划从学校在该地区招生计划中调剂解决,学校不另投招生计划。如果第一志愿考生不足,学校也可录取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五条 根据学校专业性质和培养目标的要求,学校不录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 英语、国际商务专业只招收报考外语类英语语种的考生,德语专业只招收报考外语类英语、德语语种的考生,国际政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其他专业英语、日语、俄语、法语、德语等语种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二十七条 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及文艺特长生、国防定向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新疆民族协作计划、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的录取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录取结束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在校园网上公布

录取结果,考生可登录学校本科生招生信息网站查询。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九条 英语、德语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6000元,其他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5000元。选择双专业和双学位培养模式的学生(含德语专业的学生),从第五学年起,参照基本培养成本收取。实行本硕连读的德语、英语专业学生从进入研究生学习阶段起,参照当年研究生的收费政策及实际培养成本确定收费标准。住宿费每年650/900元。

  第三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和入学体检,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为了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一系列的制度和资助措施:(1)协助中国银行在校内开展国家

助学贷款业务;(2)学校设有勤工助学基金,由校勤工助学中心提供各种勤工助学的机会。(3)学校设有困难补助,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生活困难或有临时困难的学生予以资助。(4)国家面向家庭困难学生设立有国家奖学金、西部开发助学基金等资助项目。(5)学校还联系社会各界人士在校内设立了各种奖助学基金。

  第三十二条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址:http//www.zsb.cupl.edu.cn

  电话:010—58909122 传真:010—69743924

  通讯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中国政法大学招生办公室;邮编:102249。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学校招生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由中国政法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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