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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学概论名师做客新浪分析四月考试动态

http://www.sina.com.cn 2006/04/11 19:44  新浪考试

  2006年4月的自考烽火即将燃起,为帮助广大网友顺利通过考试,新浪考试联合自考365网站、中国教育在线邀请到张龙老师做客新浪嘉宾聊天室,结合2006年考试的具体情况,就《法学概论》课程4月份考试可能呈现的一些新的特点和动向,总结往年考虑规律、分析往年考试出现的一些问题和学科特点,考试技巧、复习重点等方面为网友做详细指导。以下为访谈实录。

  下面张老师的分析基于:2006年4月自考法学概论模拟试题,请先在线答题

  快速分析:单选题 多选题 名词解释 简答题 论述题 案例分析题

  主持人:先请张老师先给我们分析一下法律概论的模拟题,网友们有什么问题可以随时提问。

自考法学概论名师做客新浪分析四月考试动态
自考法学概论名师张龙做客新浪分析4月考试动态

  张龙:这套模拟题是结合往年的一部分真题,同时也对今年有可能出的考题的有针对性的一种预测,两种因素相结合而编制出来的模拟题,这是模拟题中的一套。

  单选题

  我们先以模拟题中的几个典型题来分析一下,我们看一下出题的思路,也给同学们讲一下答题的技巧。首先我们说单选题,最近几年的法学概论的考试,单选题都是30题,一共30分,每题一分,这30题基本上囊括了全书导论加全书14章的内容都有涉及,可以这么讲,选择题基本上没有绝对的重点,换言之没有哪个地方是可以舍弃的。

  我们首先说一下单选题的第2题,习惯法不存在于下列何种社会之中?四个选项A原始社会、B奴隶社会、C封建社会、D资本主义社会,这个题,大家在看书的时候恐怕不可能直接找到答案,它是一道考核大家理解能力的问题,我们知道原始社会末期法律随着私有制、阶级的产生和国家同步诞生。也就是说在这里面有一个知识点,原始社会是没有法律的,这个法律是阶级意义上的成文法。同样的,原始社会没有这个成文法也谈不上有习惯法。通过这个分析我们知道正确选项就是A,其他B、C、D选项的三个社会类型中都存在习惯法。

  下面我们说一下单选第6题,某甲具有刑事能力,但某甲主观上不具有故意和过失,A某甲对其行为不应负刑事责任、B应负刑事责任、C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D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一个涉及到犯罪构成的题,考到这样的题型我们要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几个他方面来综合分析。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和过失是构成犯罪的基本前提。当我们明确这个知识点之后,这个选项就比较容易选择了,正确选项就是A,同时提醒大家注意一个问题,C、D选项这个题里面对我们的干扰作用不是很大,但是在其他的类似选项里面,刑法这部分“可以”和“应当”“从轻”“减轻”这两个是一定要注意区分的。

  下面我们看单选第10题,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出自哪个国家,A英国、B美国、C法国、D德国。大家在看书的时候是能够直接找到答案的。关于宪法这部分我们讲过两个知识点,在它的历史起源上,世界上宪法的起源国是在英国,但是英国是不成文宪法制,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出自1787年的美国宪法。所以我们知道了这两个知识点之后就正确选项是B美国。这个题提示我们知道书上明确写明了,第一部最早的、类似这样的字眼的时候,我们一定要倍加注意,这样的地方是非常容易出选择题的。

  下面我们说单选第14题,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何种期限内审结A 2个月、B 3个月、C 4个月、D 6个月,这个题是比较简单的直接考法律的期限时效,大家知道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这部分也包括刑法、民法这样的实体法,这些地方都是非常愿意出和时间有关的问题。尤其是在诉讼法里面。这个题提醒我们注意一些关于时间的基本知识点,大家可以自己做一下总结,比如民事诉讼一审的案件,普通程序6个月内要审结,二审三个月要审结,适用简易程序三个月内一审要审结,同时大家知道简易程序也只能在一审案件里适用。这个题的正确选项是B。

  单选第20题,某甲破门入室行窃,正在翻箱倒柜时,听到事主回家的脚步声,于是越窗逃跑。某甲的行为属于?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犯罪既遂。这个题实际上是考的关于犯罪时间段限的基本问题。我们要分析某甲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个阶段。犯罪预备是处于为犯罪创造条件的阶段,还没有进入正式犯罪,很显然某甲已经入室行窃,A选项排除。B选项犯罪中止是犯罪在进行中,犯罪人因自己的主观意志主动中止犯罪行为,与之相关联的犯罪未遂,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无法继续或者犯罪人所期望的犯罪结果没有出现,犯罪既遂就是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都已达到,犯罪的阶段已经进行完毕。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就会知道某甲入室等到事主脚步声越窗逃跑,他肯定不是自己主观放弃这个行为,他害怕被事主抓到,所以B选项排除。C、D选项我们再分析,应该是属于犯罪未遂,我们选择C。

  单选第26题,依我国法律规定司法协助的内容不包括什么?A协助送达诉讼文书、B协助执行对方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C协助调查取证、D协助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这个地方考的是关于国际法、国际司法部分的内容。大家注意司法协助内容书上明确列出了三项,这三项就是A、B、C三个选项所列内容,D选项仲裁的裁决不是司法协助内容,大家在看书的时候可以直接找到答案。

  多选题

  下面我们说一下多选题,多选题最近几年的考试基本上是5个小题每题2分共10分,它的涵盖范围都比较广,一般法理会有一题。我们看模拟题多选题的第32题,道德规范不同于法律规范之处在什么?这是考法律与道德的区别,这是属于法理部分的内容,道德规范不同于法律规范之处在于,A道德规范没有固定的形式、B道德规范没有约束力、C道德规范的体系是多元的,D道德规范存在于任何社会形态之中、E道德规范不具有阶级性。

  A选项我们分析一下,道德和法律不同之处,我们知道法律规范是由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出的行为规范,有明确的形式,道德规范主要是以道德箴言、道德观念这样的方式存续的,因此道德规范没有特别固定的形式。A选项当选。

  B选项道德规范没有约束力,很多同学选择了这个选项,这实际上是凭知觉发生的错误,不可否认与法律规范的国家强制力比较起来道德规范的强制力是比较弱的,绝不是说道德规范没有约束力,它的约束力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道德自觉,因此可以说这个约束力是软约束,但是B选项的陈述过于绝对,道德规范没有约束力的判断是错误的。

  C选项道德规范的体系是多元的。有的同学看到这个想道德规范体系是多元的,法律体系是不是也是多元的呢?实际上我们讲道德规范体系多元指的是由于道德不是特定机关制定出来的行为规范,也是依习惯所形成的,社会存在的一种普遍的意识以及行为模式,因此道德的体系往往是因时代、因群体的不同而不同,就像那句话有一千个人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道德的体系是多元的,反之法律的体系是一元的,它是国家机关制定出来的在本国领域通行的强制行为规范,必须保证其统一性、权威性。因此C选项当选。

  D选项道德规范存在于任何社会形态之中。同学们看到这个选项会觉得道德规范是存在于社会形态之中,这个判断是正确的,但是法律是否也存在于任何社会形态之中。大家知道人类社会到目前为止已经经历的社会历史类型有六个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是未来理想的一种社会类型。前面讲的五种已经经历过的历史类型里面,原始社会是没有阶级意义上的国家和法律的,因此原始社会有道德规范,但是没有法律规范。所以道德规范是存在与任何社会形态之中,而法律社会在原始社会不存在,在此后经历的其他社会类型是存在的,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

  E道德规范不具有阶级性。大家知道道德规范和法律一样都是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决定,它必然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不可避免的具有阶级性。E选项说道德规范不具有阶级性这个判断本身已经错误,更不能构成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区别。这个选项不当选,因此本题正确选项A、C、D。

  多选第34题,属于国际法渊源的有什么?A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一般法律原则、B国际法院的司法判例、C权威国际法学着的学说,D国际条约,E国际习惯。这个题,大家看到五个选项首先的反应就是觉得D、E两个选项应该当选,因为书上在这个地方写的是比较明确的。大家最容易犯的错误就是忽略了选项A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一般法律原则,A选项在书上写在写完D、E两个选项之后又提到了此外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一般法律原则,这个提醒我们注意看书的时候一定要仔细不留死角,尤其是书上有一些补充和转折。B、C选项不是国际法的政治渊源,他们是属于国际法的非政治渊源,因此这个题的真正选项是A、D、E。

  名词解释

  下面我们说第三部分名词解释题。名词解释题最近几年考试一般是每次考5个小题每题3分共15分。名词解释我们做过一个统计,从02年4月份到05年7月份,六次考试中名词解释的问题,本书的导论加14章,其中名词解释考过的次数最多的是第五章行政法,行政法共考了4次考了4个名词。此外商法也考了4次。也就是说行政法和商法这两部分在最近四年的六次考试中共出过四个名词解释题。第六章民法和第八章经济法各出了3个名词解释题。出过两次名词解释题的包括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第三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第四章宪法、第十章刑事诉讼法、十二章行政诉讼法、十三章国际司法,绝大部分章节都是考两个名词解释题。

  第一章和第九章各只出过一次,民事诉讼法在最近几年考试中一个题也没有出。如果一定要区分重点、非重点的话,大家可以讲注意力主要集中在五、六、七、八四章里。

  我们以模拟题名词解释第37题为例简单说一下,申诉权,实际上是公民对于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错误或违法的裁定、判决及决定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致使他或他的亲属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理由,提出改正或撤销决定,判决或赔偿损失的请求的一种权利。

  像这样一个名词解释题,大家会发现它的内容比较多,记忆起来也感觉比较困难,我们所能看到的名词解释题,像这种类型的基本上已经算是考到最难了。至于说像条约、合伙、立法等其他的一些概念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一些,答题字数较少。提醒大家注意名词解释这部分,大家主要应当关注的是最基本的概念,尤其是一、二级标题。

  简答题

  接下来我们说一下简答题,简答题最近几年每次考试考三个题,每题5分,共15分。我们做了一个总结,简答题部分从02年4月到05年7月的6次考试中各章的简答题出题状况大致如下:出题数目最多的是第十章刑事诉讼法,共出了4次,考了4道题,考过3次的包括民事诉讼法、民法、宪法、此外第七章商法、第五章行政法、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考过两次。第九章刑法、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考过1次,其他的章节没有出过简答题。由此我们会发现简答题这部分其重点,大家应当关注的集中在诉讼法、尤其是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也就是第十章和第十一章。同时大家要关注第四章宪法、第六章民法。另外,关于第五章行政法、第七章商法、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第九章刑法,大家也应给予必要的注意。

  当然我们并不是说其他最近四年没有出过题的章节完全不需要看,而是讲在现在距离考试仅有10天时间左右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有所取舍、重点突出。

  简答题我们看一下模拟题的43题,人民法院对于哪些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这个题考的是民法部分的题,这个题的答案,一共是三点,第一点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第二点是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第三点是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实际上第三类是一个补充性的规定。大家会发现简答题的模拟题是答题点比较清晰,同时问题相对来说比较重要的内容。

  论述题

  下面我们说第五部分论述题,论述题最近几年基本是每年考1题,共14分。我们的模拟题第44题论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这是属于第四章宪法部分的题,总结历年的论述题,大家会发现,近四年六次考试法理题考了三个、宪法题考了三个,04年7月和05年4月的法理题考的是同一个题“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问题”。因此大家在看论述题的,可以把精力主要就放在法理和宪法部分,其他部分出论述题的可能性很小。

  给大家出的这道论述题,“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内容”这道题(具体题目请参考模拟试题),大家会发现它的标准答案比较清晰,共有六点。这六点大家答题的时候要注意,论述题和简答题不同之处就在于论述题的点一般来讲比简答题的点要多。简答题比较常见的是在三到五点,尤其是四点左右的答案设置考的可能性较大。论述题一般来讲答题点至少在四点以上,从四点到七点、八点不等,同时在答论述题的时候,尽量在答完答题点之后,后面要附带基本解释,这样就能够拿到分数。论述题考核的内容,按照刚才我们给大家讲的要领,大家会发现在法理部分,也就是前三章和宪法部分,在里面寻找论述题的时候,大家可以自己做一些分析,看看哪些地方书上的陈述比较明晰,比较容易出论述题,可以自己做一下统计,基本上考试范围就不会跳出去了。

  案例分析题

  最后我们说一下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最近每年考试每年2题,每题8分共16分,民法一题、刑法一题。当然在2004年7月份的考试里面只出了一个民法案例,没有出刑法案例,这是特例,绝大部分都是民法、刑法各一个案例题。案例题,很多同学都感到非常头疼,因为大家作为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学习法学概论这门课本身就非常困难,法学概论这门课是在528页的征文里面,涵盖了法学基础知识、法学基础理论和法学分论的各部分内容,尤其是其中的法学各论的内容也就是部门法的内容,涉及面极广,考核点非常多,在出案例的时候,往往使同学们感到不知从何下手。我们也进行过统计,最近4年6次考试的案例,刑法部分主要集中在故意犯罪的停顿阶段,包括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这几部分。还集中在关于犯罪的共犯问题,还包括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此外还考过盗窃罪和其他相关犯罪的问题。而民事案例考的主要集中在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继承问题,民事行为能力问题,结婚与离婚问题。大家会发现考核案例主要集中在民法和刑法的一些最基本的理论和最常见的与生活联系非常紧密的案例。所以大家在复习案例部分的时候可以就民法和刑法这两章进行有针对性的训练,也就是说,可以找到往年的真题进行详细的分析,同时也可以找一些练习题,包括模拟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训练,大家没有必要把案例抠的非常细,对每个具体的民法规定和刑法规定的法条进行很深入的、非常细致的记忆,而是要了解其最基本的一些概念、原理,尤其联系一些和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例,这样就可以应对考试。

  我们在第六部分案例分析题,我们讲一下第46题,某甲有两个儿子,大儿子13岁、小儿子11岁。一天夜间,他带领两个儿子到某乙家盗窃财务。他进入房中行窃,小儿子在门外把风,大儿子进行运送,结果窃得大量财务。这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这个题对我们的考核,首先大家要知道考核的关键点在于哪儿。第一是考盗窃罪的问题,第二是考的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第三是考共犯的问题。这一个案例涵盖了三个基本的刑法问题,盗窃罪我们凭常识就可以判断,这三个人的行为是盗窃行为,客观方面看是符合盗窃罪的特征的。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某甲的两个儿子11岁、13岁都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从犯罪主体方面他们都不能成为犯罪主体,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此外,关于共犯的问题,大家注意共犯包括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在本案之中,某甲操纵两个儿子进行盗窃,实际上是把两个儿子当成了犯罪工具使用,同时由于某甲两个儿子都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因此他们不符合共犯的犯罪主体的基本要求,所以三人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某甲应依其单独的盗窃罪来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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