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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2006年招生章程

http://www.sina.com.cn 2006/04/17 22:46  吉首大学招生信息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吉首大学,为公办的省属综合性大学,上级主管部门是湖南
省教育厅,始建于1958年,注册地为湖南省吉首市人民南路120号。

  第三条 学校培养包括硕士、普通本科、专科和成人高等教育在内的各类高级人才。招收普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科、专科学生和成人教育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吉首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负责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及各省、市、区的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2、开展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

  3、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分省、分专业编制招生计划;

  4、确定本校招生章程及录取方案,认真落实和完成学校的招生计划;

  5、组织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6、配合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配合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五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及各省、市、区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 依照有关规定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七条 录取时,按考生的志愿、相关科目成绩,一般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设分数级差。

  第八条 特殊专业对考生的成绩和身体要求,按当年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九条 往届生录取依照各省、市、区的有关规定,在录取时与应届一视同仁;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除护理学专业外,其他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 所有专业均按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招生工作在校纪委、督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条 收取学费标准严格依照湖南省物价部门审核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 学生的住宿费,根据住宿的条件依据物价部门审核标准收取。

  第十五条 学生奖学金、贷款金及专项奖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宣传信息。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吉首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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