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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2006年招生章程

http://www.sina.com.cn 2006/04/18 10:13  中国人民大学网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工作的正常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中国人民大学,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邮编100872。

  第三条 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四条 学校凭借鲜明独特的专业优势、雄厚的教学科研实力,培养包括普通本科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成人教育本专科生及各层次的国际学生等在内的各类高级人才。

  第五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大学,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类别包括普通本科生、保送生、国防生、非通用语种学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类学生、港澳台侨生和第二学士学位生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全校的本科招生工作。本科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校本科招生日常事务,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

  3、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

  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招生计划,录取考生,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5、依据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招收保送生、非通用语种考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类考生和开展自主招生等工作;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支持地方招生委员会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七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当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精神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当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九条 我校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数量和调档分数线。录取时,将根据生源质量在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少量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条 录取专业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填报我校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所有已投档考生分科类按实考分排队,由高到低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依次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降一个分数级差进第二个专业志愿排队,依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中国人民大学制定的《中国人民大学招生体检标准》中的有关规定。根据专业学习的要求,色盲、色弱及嗅觉和听觉不合格者不能报考环境科学、化学、绘画、艺术设计等专业。

  第十二条 学校部分专业,如英语、俄语、日语、德语、法语、音乐表演、招收国防生的专业等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国际政治、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数学与应用数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等,学习期间部分课程将采用英语授课。

  第十三条 外语类、音乐表演专业均要求考生体貌端正、口齿清楚、听辨灵敏。报考外语类专业须口试成绩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我校无特殊规定。但保送生、自主招生、国防生和非通用语种专业提前招生只招收应届生。

  第十五条 录取时,国防生只招收男生;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前批次录取的非通用语种专业招生,可根据生源情况,男女生分开划线录取。此外,其他类型招生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的招生计划在所在省同科类计划总数5%以内,分数级差为50分,考生须服从所有专业的调剂。

  第十七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录取专业时以实考分为准(艺术特长生、自主招生以预录协议规定的内容为准)。在实考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和与报考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八条 根据教育部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的有关规定,我校制定了《中国人民大学自主选拔录取工作方案》。符合自主选拔录取条件者,通过学校的资格审查及笔试、面试合格者,经公示,可以享受自主选拔录取政策优惠(含国防生)。录取时,原则上可在我校在当地同科类调档分数线基础上适当降分录取,最多不超过20分,且不得低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批最低控制分数线。特别优秀者,含被确定为人文科学试验班(国学班)自主招生资格的考生,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可以享受更加优惠的录取政策,但不能低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批最低控制分数线。自主选拔录取工作的方案、选拔标准、考核结果等均向社会公示,接受各方监督,如发现考生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情况,将随时取消考生资格。

  第十九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经过学校统一组织的专业测试,获得特长生资格认定的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可以降低一定分数录取。考生享受何种待遇,以学校和考生签定的协议为准。

  第二十条 已通过我校艺术专业测试的艺术类考生,高考时一般应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文科统考(艺术设计专业考生也可参加理科统考)。数学成绩计入总分。录取时,将根据我校制定并公示的艺术类招生录取标准,择优选拔。

  第二十一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处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原规定,2006年学费标准为:外语类专业每学年6000元,艺术类专业每学年10000元,其他专业一律为每学年5000元。如果国家调整2006年本科生学费收费标准,学校将按照新规定收取学费。另外,学校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招生咨询电话:010-62511340,62511156,本科招生网的网址:http://www.rdzs.com,电子信箱:zsbgsss@ruc.edu.cn。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招生办公室起草,经学校招生委员会议定提出,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颁布实施。章程的修订需按照同样程序,经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因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制定的适用于省内范围的招生政策各有不同,我校在当地执行的招生政策均以我校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本科招生章程内容为准。对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选公布的我校招生章程,如内容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本科招生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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